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户。2014年6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8月4日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纪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庄**户。2016年9月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8月4日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纪某某、孙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晚23时多,在利辛县**镇**酒吧田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因琐事发生言语冲突,后李某某、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对田某某进行殴打,田某某被打后邀集宋某某(另案处理)、秦某某等人到**酒吧门口找到王某甲等人,后田其康、宋某某、王某乙等人与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纪某某及李某某等人发生斗殴,期间,宋某某(另案处理)将纪某某打伤。后王某甲、孙某某等人又次到酒吧内将宋某某拉到酒吧门口对宋某某进行殴打。后经法医鉴定,纪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李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纪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纪某某、孙某某等人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万里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纪某某、孙某某现被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材料一页;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认罚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三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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