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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罗某某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210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住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号,暂住海口市琼山区******号**出租屋。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人,家住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组,暂住海口市龙华区**大院**房。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人,家住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号,暂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出租屋。2019年6月12日因贩卖伪造的电动车牌照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41971********,汉族,中专文化,海南省临高县人,家住临高县**镇**路**号,临高县**大队工作人员,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临高县人,家住临高县**镇**居委会**路**号,暂住海口市龙华区**村**栋**房。 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75********,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南昌市人,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区**镇人,暂住海口市美兰区**苑**栋**单元**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41989********,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人,家住海口市美兰区**苑**栋**单元**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员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海南省临高县人,住临高县**镇**村**号,暂住海口市美兰区**小区**栋**单元**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员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96********,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区**家园**栋**单元**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员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罗某某、周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告人胡某甲、卢某某、王某乙、胡某乙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因自家所盖房子不符合办理土地证的要求,黄某某为了办理该房的土地证用于银行贷款,便打电话给被告人林某某让其帮忙找人伪造一枚临高县**镇**的公章,林某某在海口市南大桥底下找到了专门在此招揽制作假证生意的被告人周某某,随后周某某找到被告人王某甲让其制作该公章,9月18日公章作好后由周某某交给了林某某,林某某将该公章交给了黄某某,黄某某通过微信将人民币200元转给林某某,林某某将其中的120元转给了周某某。黄某某拿到公章后发现有瑕疵无法使用,又联系到林某某要求其重新作一枚,通过微信将人民币200元转给林某某,并交给他一张盖有临高县**镇**政府印章的纸条,林某某再次联系周某某让其制作该公章并交给他人民币100元,周某某将林某某提供的印章纸条拍照后发给王某甲制作,该公章制作好后尚未交给黄某某时王某甲就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9年6月份王某丙(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周某某让其制作一本名为王某丁(系王某丙的弟弟)的**证书并将人员信息发送给周某某,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王某丙人民币100元作为定金,随后周某某联系王某甲制作该证书后由周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南大桥下交给了王某丙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余款人民币260元。2019年10月31日王某丙再次通过微信联系周某某制作一枚海南**车辆道路援救服务有限公司的印章,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王某丙50元人民币作为定金,周某某联系王某甲制作该公章,当天周某某通过微信告知王某丙印章已经制作完成,但因王某丙当天未能去取,后该印章被公安机关查获。

另经查明,王某甲从2019年7月份开始在海口市琼山区**村**社**号对面其租住地购置了打印机、雕刻机、扫描仪钢印架等制作假公章和证件的工具和材料,由海口市南大桥底下的专门负责招揽假证生意的人员通过微信联系多次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公司印章和身份证件等对外销售,从中获利。其中被告人罗某某在南大桥底下招揽到的办理身份证人员的名单发给王某甲,先后办理了名为杨某某(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84********)、邱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601041986********)、张某某(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87********)的身份证。2019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甲时从其租住的地方缴获打印机、过塑机、扫描仪电脑等作案工具,同时缴获了各类证件和海口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海口市**区住房保障中心等印章。

二、2010年**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设立分公司,被告人胡某甲担任**分公司负责人,并于2016年到2019年期间,先后招聘被告人卢某某、王某乙、胡某乙到该分公司当资料员,2019年胡某甲还先后与**建设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根据协议胡某甲可以以上述两家公司的名义参加投标,但由于**公司、**公司和**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印章、资质证书等原件均不在海口,但在投标的过程中需要使用到上述的证件和印章,因此胡某甲就安排卢某某、王某乙、胡某乙去找制假人员制作,所需费用由公司报销。

2019年1月20日,卢某某联系被告人罗某某伪造**公司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书,,卢某某通过微信将三本证书的信息发给罗某某,罗某某将证书制作完成后将其送到海口市美兰区**苑**栋**单元楼下交给卢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卢某某转账人民币1420元,该款由胡某甲在公司负责报销。

2019年7月下旬,王某乙电话联系罗某某,让其伪造**公司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将上述证件的信息发给了罗某某,罗某某将制作好的证件带到海口市美兰区**苑**栋**单元楼下交给王某乙,办证费用由卢某某跟罗某某结算。

2019年10月21、24日,被告人胡某乙通过U盘将**公司的公章图片交给王某乙、通过微信将石某某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印章图片和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发给了王某乙,让王某乙联系罗某某来制作,王某乙通过卢某某添加了罗某某的微信,并通过微信联系罗某某制作了**公司的印章和证件,后来胡某乙发现营业执照有误后又重新联系罗某某制作,除此之外,胡某乙还通过罗某某制作了许某某的市政工程质量书、徐某某的建造师注册证书上、饶某某的建筑工程高级工程师证书和资料员岗位证书、土建施工员证书,罗某某制作完成后将上述印章和证件送至海口市美兰区**苑**栋**单元楼下将交给胡某乙,但办证费用还未支付。

上述伪造的证件及印章均被胡某甲用于上述公司在海南参加工程投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微信聊天截图、关于胡某甲同志的任命通知、办事处协议、合作协议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罗某某、周某某、黄某某、林某某、胡某甲、卢某某、王某乙、胡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公司的营业执照、安全员证等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伪造公司的营业执照、施工员证书、高级工程师证书等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安全员证书、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伪造临高县临城镇人民政府的公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卢某某、王某乙、胡某乙伪造公司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等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被告人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王某乙、胡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广奔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胡某甲、卢某某、王某乙、胡某乙被取候审于家中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扣押物品现存放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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