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捕前住辽阳县**镇**街**组**栋**,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辽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9年10月24日被辽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92********,蒙古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捕前住辽阳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辽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并于当日被辽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给顾某某打电话,向其索要欠款及利息,并让顾某某晚上带钱到辽阳县首山镇二小对面的盛鑫房产。当日19时许,顾某某到达盛鑫房产,在此等候的被告人罗某某和被告人王某甲在得知顾某某没钱时,即对顾某某进行殴打不让顾某某离开,并与后来的一名男子李某某(另案处理)开始恐吓顾某某,逼其还钱,两三个小时后顾某某乘三人不备从盛鑫房产跑出,王某甲、李某某、罗某某随后追出,在追上顾某某后王某甲、李某某对其进行了殴打,后三人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病志、欠条、情况说明、现场照片。
2、 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邹某某、王某乙等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被害人顾某某辨罗某某及李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非法限制他人自由,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似冰
书记员:李洪敏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被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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