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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胡某甲等人寻衅滋事案)_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95********,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城固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14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1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9日被城固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城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又名胡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陕西省城固县**镇**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城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城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陕西省城固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28日被城固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城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高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陕西省城固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22日被城固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城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胡某甲、李某乙、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胡某甲、李某乙、高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胡某甲、李某乙、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13日23时28分许,在城固县皇家七号KTV大厅吧台处,被告人王某甲、胡某甲、李某乙、高某甲与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酒后因消费结账问题与KTV大堂经理王某丙发生口角,李某甲用拳头朝王某丙口鼻部打了两拳,致王某丙口鼻流血。随后李某甲等人离开吧台朝门外走,王某丙打电话报警并追赶至KTV大门口不让李某甲等人离开。李某甲等人返回皇家七号KTV大厅,被告人胡某甲冲进大厅用拳头击打王某丙,后两人厮打在一起,被告人王某甲持砍刀朝王某丙背部、右肋部各砍一刀,王某丙退回大厅楼道口拿出两根木棒与李某甲等人争吵,被告人高某甲从后面抱住王某丙,王某丙向楼道倒退,高某甲松手后双方继续争吵,高某甲用拳头朝王某丙脸部打了一拳,王某丙持一根木棒朝高某甲胳膊上打了三棒,李某甲上前用脚朝王某丙身上蹬了一脚并互相夺棒。王某丙的木棒被李某甲夺走,后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持木棒,被告人王某甲持刀与胡某甲一起追逐王某丙,途中胡某甲从李某乙手中拿过木棒,继续与李某甲、王某甲追逐王某丙至皇家七号KTV大门口消防通道内。王某丙进入消防通道后将门反锁,李某甲、王某甲等人无法进入消防通道,李某甲持木棒将王某丙躲藏的门上打了一棒,木棒被打断,李某甲又从胡某甲手中夺来另一根木棒朝王某丙躲藏的门上打了数棒,踢了数脚。后民警到达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丙额顶部头皮血肿及右胸部锐器损伤均属轻微伤;背部及右手多处锐器划伤不构成重伤、轻伤及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李某甲、王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丙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李某甲、王某甲取得了被害人王某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胡某甲、李某乙、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胡某甲、李某乙、高某甲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  芳  

                             书记员:刘瑜伟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胡某甲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高某甲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碟二张;

4.作案工具现存于城固县公安局;

5.《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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