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范斌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范斌,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长沙市开福区**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斌、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18日、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斌、王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时许,被告人范斌、王某甲在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商贸城A19栋乐尔乐超市门口附近停车场,因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车牌为苏******的黑色本田汽车离开时,正值被害人邓某某等人在车前路过并挡住了车辆前进,引发了被告人范斌、王某甲与被害人邓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的过程中,被告人范斌从附近超市拿了一把水果刀,被告人王某甲从自己汽车后备箱内拿了一把大刀,两人同时对被害人邓某某实施殴打及恐吓,致被害人邓某某的面部、颈部、左大腿等多处皮肤裂创等伤情。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楼下附近被民警抓获;后被告人王某甲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主动打电话劝告被告人范斌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日19时许,被告人范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范斌、王某甲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刑事技术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和解协议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盛某某、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斌、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斌、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斌、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被告人范斌、王某甲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范斌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斌、王某甲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范斌有期徒刑七个月,不适用缓刑;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彤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范斌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住在长沙市开福区**栋**房。联系电话:15673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