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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范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邯郸市魏县**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平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平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平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2199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邯郸市广平县**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平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范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王某丙(均已判)共谋盗窃电缆,15日凌晨由王某乙驾车载王某丙、王某甲来到王某乙事先踩好点的平乡县城**街,将该街道中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剪断盗走。后王某乙将盗窃的通信电缆卖给被告人范某某得赃款23000元(实得8000元)。经专业测量被到的通信电缆长度523米,其中型号为HYA400*2*0.5通信电缆被盗长度为289.4米,内含红铜重量为592.43公斤;型号为HYA200*2*0.4通信电缆被盗长度为233.6米,内含红铜重量为171.88公斤。经鉴定,被盗的通信电缆价值共计人民币3057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记录、辨认笔录、手机及监控截图、被盗通信电缆信息、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付某某等4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王某甲、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同案犯供述、涉案相关法律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范某某明知是他人的违法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王某甲刑事责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范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双华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被羁押在平乡县看守所。

2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3.案卷材料及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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