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家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1992年2月27日因犯赌博罪、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1997年2月28日因犯绑架勒索罪被原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茅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家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家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幢**室。2018年4月1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家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2019年6月17日因吸毒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同年7月22日因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误被该局撤销原行政处罚,同年7月23日被该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不再执行);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茅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10月23日、2019年12月1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王某甲、茅某甲、吴某某、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四被告人,听取了四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茅某甲、吴某某、朱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6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在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柯东桥附近一棋牌室门口,以2200元的价格将2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经鉴定,该2小包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1.08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9年5月21日晚上,被告人茅某甲、吴某某在明知他人吸食毒品的情况下,仍在两人经营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公寓西门口的**酒楼一包厢内,容留徐某某和王某乙吸食冰毒毒品1次。
2.2019年5月30日晚上,被告人茅某甲、吴某某在明知他人吸食毒品的情况下,仍在上述**酒楼一包厢内,容留徐某某和王某乙吸食冰毒毒品1次。
3.2019年6月3日晚上,被告人茅某甲、吴某某在明知他人吸食毒品的情况下,仍在上述**酒楼一包厢内,容留徐某某吸食冰毒毒品1次。
4.2019年6月4日白天,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他人吸食毒品的情况下,仍在上述**酒楼一包厢内,容留王某乙吸食冰毒毒品1次。
5.2019年5月24日晚上,被告人茅某甲、吴某某在明知他人吸食毒品的情况下,仍在两人共同使用的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岭上一座庙旁的房子内容留徐某某吸食冰毒毒品1次。
6.2019年5月31日、6月4日、6月8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在明知他人吸食毒品的情况下,仍在其位于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幢**室的租房内,先后容留宋某某吸食冰毒毒品各1次。
另查明,王某甲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另案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房协议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物证检验报告、鉴定书、尿样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吸毒成瘾认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通话记录、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张某某、徐某某、王某甲、宋某某、茅某乙、茅某丙、范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 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人物照片辨认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茅某甲、吴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试听资料: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茅某甲、吴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毒品仍非法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茅某甲、吴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多次结伙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协助抓捕另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属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希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茅某甲、吴某某现羁押于柯桥区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方式1358733****;
2.移送公安侦查卷柒卷,检察卷壹卷;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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