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九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澄迈县**镇***居委会***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澄迈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路**巷*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澄迈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迈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莫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8日移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5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被告人王某甲和莫某某协商共同出资人民币3万元,清理、平整二人种植在澄迈县******队**大道旁两块土地上的马占树,以便改种植菠萝蜜树。同年10月中旬,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莫某某雇请他人开挖掘机砍伐了该两块土地上的马占树和杂树。经鉴定:(1)被毁林木地块总面积21亩,全为IV级保护林地(全为商品林),其中地块一11.5亩,地块二9.5亩。(2)被毁林木总株数为769株,其中胸径5厘米以下的幼树167株,胸径5厘米以上的大树602株。地块一被毁林木株数335株,其中胸径5厘米以下的幼树98株胸径5厘米以上的大树237株;地块二被毁林木株数434株,其中胸径5厘米以下的幼树69株,胸径5厘米以上的大树365株。(3)被毁林木总蓄积量为38.3872立方米,其中地块一蓄积量为16.7281立方米,地块二蓄积量为21.6591立方米。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莫某某主动到澄迈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土地承包合同书、证明、恢复植被造林验收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莫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砍伐树木,总蓄积量达38.387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集顺
书 记 员:莫斯博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居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87611****;被告人莫某某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路**巷**号,联系电话13322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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