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浙江**家居有限公司物控专员,户籍地为湖北省黄梅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7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浙江**家居有限公司牛皮仓库牛皮仓库仓管员,户籍地为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1月19日被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二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7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江苏省淮安市**区**路**号**小区**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葛某某、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葛某某在分别担任浙江**家居有限公司物控专员、牛皮仓库仓管员期间,于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十余次将该公司牛皮运出仓库,销售给事先联系知情的被告人胡某某,共计得款人民币65186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葛某某、胡某某均供述了所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退出人民币291860元,被告人葛某某退出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胡某某退出人民币260000元,三被告人共计退出人民币651860元。
被告人王某甲、葛某某、胡某某三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劳动合同、职位说明书、案发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王某乙、周某某、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葛某某、胡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王某甲、胡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微信、支付宝及相关银行帐户转帐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葛某某、胡某某三人结伙,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应君
二○二○年二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葛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公安卷八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具结书三份
5.随案移送人民币651860元、手机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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