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二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2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2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5时许无证驾驶本人车牌号为吉AL05**奔腾驾车行驶至九台区229国道西营城镇石人沟路段时驶入路边沟内,造成车辆前杠等部位损坏。为获取保险公司理赔,被告人王某某于被告人董某某商议,由被告人董某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谎称是被告人董某某开车肇事,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28035.24元人民币。赃款已全部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证人陈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 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保险报案记录及现场勘验照片、保险索赔责任承诺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车损价格单、赔付记录、返赃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虚构保险事实,骗取保险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国妍
检察官助理:闫承丞
(院印)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两册和起诉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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