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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董某甲组织卖淫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检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董某甲又名董某乙,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41981********,汉族,无业,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月28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经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5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又名王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5********,汉族,无业,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王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底至2015年1月,被告人董某甲、王某甲组织多名女性在商洛市商州区**娱乐城从事有偿陪侍、外出卖淫活动。董某甲、王某甲通过抽取嫖资中部分费用,牟取非法收益。

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等书证,李某某、武某某等人证言,二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王某甲以牟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京

                                  2019年9月21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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