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90********,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镇**村,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村**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丰城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街道**村**组**号,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3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蔡某某及王某乙(另案处理)共同在三明市梅列辖区的食杂店、麻将馆等地摆放11台赌博机,违法所得达人民币29560元。其中被告人王某甲负责部分赌博机的运营管理及赌博机摆放地点的商谈事项,被告人蔡某某受雇负责协助摆放赌博机、赌博机日常运营管理及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对账盈利情况,并领取每月3000元的工资及30%的抽成。
2019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及王某乙共同在三明市三元辖区内的食杂店、麻将馆等地摆放7台赌博机,违法所得达人民币1555元。2019年10月中旬王某乙离开三明后,被告人王某甲雇用徐某某(另案处理)负责三元辖区赌博机的日常运营管理及与张某某对账盈利情况。
2019年11月7日,民警至三明市梅列区**村**号店内将被告人蔡某某传唤到案。2019年12月3日,民警至三明市三元区**村**幢**室内将被告人王某甲书面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等书证;2.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的鉴定意见;3.扣押、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4.证人徐某某、邓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王某甲、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设置18台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得达人民币31115元,被告人蔡某某设置11台赌博机,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违法所得达29560元,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蔡某某的行为,是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炉英
检察官助理:高明俊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明市梅列区**街**号;
2.随案移送案卷8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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