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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蔡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5939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某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村**组。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2005年11月因吸食毒品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公局取保候审(疫情防控需要,先行隔离,暂不予羁押),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5日、2020年8月1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蔡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初至2016年年中,被告人王某甲在被告人费某某(已判决)开设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的网络百家乐赌场内负责操盘,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共操盘60场,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0元。

2016年年中至2016年年底,被告人蔡某某在被告人费某某(已判决)开设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的网络百家乐赌场内负责操盘,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共操盘60场。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但起初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作了如实供述;2020年7月6日被告人蔡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王某甲、蔡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同案犯郑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费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范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某甲、蔡某某在费某某开设的赌场内操盘及非法获利的事实;

3.同案犯费某某、郑某某、奚某某的刑事判决书,证实相关案件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蔡某某的劣迹情况;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友谊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出具的抓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甲、蔡某某到案的经过;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王某甲、蔡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他人开设的赌场内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蔡某某分别与他人成立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某甲、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蔡某某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敏

检察官助理:周晨曦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蔡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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