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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蔡某某泄露内幕信息案)_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一分诉刑诉〔2018〕1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上海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83********,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证券公司”)**,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村**号**室,住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楼**室。2017年10月23日因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上海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83********,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原**投资**。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路**弄**号**室,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17年10月23日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内幕交易罪于2017年11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系深交所上市公司,筹备收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受**证券公司委派参与此次并购项目。同年10月8日,**对外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并于次年1月13日复牌并公告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被告人王某甲作为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敏感期内将内幕信息泄露给被告人蔡某某。蔡某某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于2014年9月15日至30日间,利用本人及其实际控制的“马某某”、“姜某某”、“冯某某”等人证券账户大量买入**股票共3,665,814股,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16,684,407.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司相关公告、涉案证券账户流水等书证;证人管某某、王某乙、马某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蔡某某等人涉嫌内幕交易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王某甲、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蔡某某分别系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及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分别泄露内幕信息及交易该证券,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泄露内幕信息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内幕交易罪追究被告人蔡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上述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英杰

2018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蔡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10册、审计报告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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