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19〕499号
被告人王坚平,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73********,住浙江省义乌市**镇**村**组,户籍地同住所地。被告人王坚平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泗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蔡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0********,租住在浙江金华义乌市**镇**里**栋**单元**号,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镇**村**组**号,系义乌**服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家中。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3********,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镇**苑**栋**室,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上县**镇**村**庄**号,系绍兴市**针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家中。
被告单位绍兴市**针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330006****,法人代表人陈某某,注册地址:绍兴市上虞区**镇**村,诉讼代表人过某某,联系方式1805757****。
被告人徐某甲,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67********,初中文化,住浙江义乌市**镇**村**组,户籍地同住所地,系义乌市**工艺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家中。
被告单位义乌市**工艺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077557****,法人代表人徐某甲,注册地址:浙江义乌市**街道**工业区,诉讼代表人徐某乙,联系方式1370579****。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2********,初中文化,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户籍地同住所地。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家中。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1985年**月**日生,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307821985********,住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镇**殿下**号,户籍地同住所地。被告人王坚平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家中。
被告人李某乙,男,汉族,1981年**月**日生,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1********,住浙江苍南县**镇**村**号,户籍地同住所地;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家中。
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1211973********,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花园**幢**室,户籍地同住所地。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家中。
被告人罗某甲,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8********,住浙江苍南**镇**街**号,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号。被告人罗某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家中。
被告人罗某乙,男,汉族,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8********,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街**号,户籍地同住所地。系苍南县**工艺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罗某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家中。
被告单位苍南县**工艺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57549****,法人代表罗某乙,注册地址苍南县**镇**村**号,诉讼代表人郑某某,联系方式1333694****。
被告人腾某甲,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7********,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镇**路**弄**号,户籍地同住所地。系乐清市**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腾某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家中。
被告单位乐清市**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90571****,法人代表腾某甲,注册地址乐清市**镇**路**弄**号,诉讼代表人滕某乙,联系方式1386877****。
被告人罗某丙,女,汉族,1988年**月**日生,大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8********,住浙江温州苍南县**镇**村**号,户籍地同住所地。系苍南县**线绳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罗某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家中。
被告单位苍南县**线绳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663944****,法人代表罗某丁,注册地址苍南县**镇**街**号,诉讼代表人罗某戊,联系方式1350661****。
被告人罗某已,男,汉族,1981年**月**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1********,住浙江苍南县**镇**园**号,户籍地同住所地。被告人罗某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家中。
被告单位义乌市**织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147642****,法人代表人朱某甲,股东兼实际经营人朱某乙,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工业区**段。诉讼代表人朱某乙,联系方式1360582****。
被告单位苍南**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51307****,法人代表何某某,注册地址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诉讼代表人何某某,联系方式1505838****。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坚平、蔡某某、陈某某、徐某甲、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许某某、罗某甲、罗某乙、腾某甲、罗某丙、罗某已以及被告单位绍兴**针织有限公司、义乌市**工艺品有限公司、苍南县**工艺品有限公司、乐清市**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苍南县**线绳制品有限公司、义乌市**织造有限公司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13名被告人以及相关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上述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单位)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14日退回泗阳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8月14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下半年及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王坚平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李某丙(已判决)以票面价税合计5.5%的费用开具了121张棉纱类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以6%一6.5%的费用将上述发票提供给义乌市**工艺品有限公司、绍兴市**针织有限公司、义乌市**针织手套厂、义乌市**织造有限公司、义乌市**针织有限公司、义乌市*甲服饰有限公司、金华市**服饰有限公司、义乌市*乙服饰有限公司,价税合计12053817.22元,涉及税款1802725.02元。
2.2016年下半年及2017年上半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徐某甲经被告人王坚平联系,以票面价税合计金额5%左右的费用接受了泗阳*甲、*乙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被告单位义乌市**工艺品有限公司进项抵扣,价税合计42万元,税额61025.65元。
3.2017年上半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蔡某某经被告人王坚平联系,以票面价税合计金额6%的费用接受了泗阳*乙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2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义乌*乙有限公司进项抵扣,价税合计2598100元,税额377501.8元。
4.2017年上半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某经被告人王坚平联系,以票面价税合计金额6%左右的费用接受了泗阳*甲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被告单位绍兴市**针织有限公司进项抵扣,价税合计696900元,税额101258 .97元。
5、2016年下半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经被告人王坚平联系,以票面价税合计金额5%至6%左右的费用接受了泗阳*乙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6张用于义乌市**针织手套厂进项抵扣,价税合计612640元,税额89016.05元。
6、2016年下半年,在无真实对应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甲介绍被告人王坚平从李某丙处购买棉纱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被告单位义乌市**织造有限公司、义乌市**针织有限公司共计49张作进项抵扣,价税合计4842977.22元,税额754996.1元。
7、2016年下半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乙从李某丙处以票面价税合计5.5%左右的手续费,购买了泗阳*甲、*乙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1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被告单位苍南**纺织品有限公司进项抵扣,价税合计1606500元,税额233423.03元。同时,被告人李某乙介绍被告单位南京**工艺制品厂、**集团有限公司以票面价税合计5.5%左右的手续费,购买了泗阳*丙、*丁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1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439050元,税额209092.7元。
8、2016年下半年,在无真实对应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许某某经被告人李某乙介绍,以票面价税合计6%左右的手续费,购买了泗阳*丙、*丁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南京**工艺制品厂进项抵扣,价税合计900000元,税额130769.21元。
9、2016下半年及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罗某甲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李某丙以票面价税合计5.5%的费用开具了4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以6%的费用将上述发票提供给上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乐清市**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苍南县**工艺品有限公司、苍南**线绳制品有限公司、晋海**用品(上海)有限公司、泰州**橡胶工业用布有限公司进项抵扣,价税合计4247450.23元,税额617150.83元。
10、2017上半年,在无真实对应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腾某甲经被告人罗某甲联系,以票面价税合计5.5%左右的手续费,购买了泗阳*戊、*已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被告单位乐清市**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进项抵扣,价税合计1044900元,税额151823.07元。
11. 2017年1月,在无真实对应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罗某乙经被告人罗某甲联系,以票面价税合计6%左右的手续费,购买了泗阳*戊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被告单位苍南县**工艺品有限公司进项抵扣,价税合计462400元,税额67186.32元。
12、2017年1月,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罗某丙经被告人罗某甲联系,以票面价税合计6%左右的手续费,购买了泗阳*已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被告单位苍南县**线绳制品有限公司进项抵扣,价税合计462400元,税额67186.32元。补充事实:
13. 2016年下半年及2017年上半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罗某已经被告人罗某甲联系,以票面价税合计6%的费用获取泗阳公司开具的10张棉纱类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以6.5%的费用将上述发票提供给泰州市**橡胶工业用布有限公司进项抵扣,价税合计1030000元,税额149658.1元。
另查明,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李某甲、罗某甲、腾某甲、罗某乙、罗某丙、李某乙、许某某、罗某已案发后主动到泗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李某乙动员被告人许某某投案自首;被告人罗某甲动员被告人罗某已投案自首;
被告人蔡某某退缴违法所得377502元;被告人王某某退缴违法所得89016元;被告人罗某甲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被告人罗某丙退缴违法所得67186.32元;被告人许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30769元;被告人罗某已退缴违法所得5150元;被告人李某乙退缴违法所得204334.14元;被告人王坚平退缴违法所得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情况说明、相关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国税部门出具的认证抵扣证明、银行交易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李某丙、龚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王坚平、蔡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坚平、蔡某某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坚平、蔡某某、陈某某、徐某甲、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许某某、罗某甲、罗某乙、腾某甲、罗某丙、罗某已以及被告单位绍兴**针织有限公司、义乌市**工艺品有限公司、苍南县**工艺品有限公司、乐清市**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苍南县**线绳制品有限公司、义乌市**织造有限公司、苍南**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王坚平、李某甲、罗某甲虚开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坚平、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李某甲、罗某甲、腾某甲、罗某乙、罗某丙、李某乙、许某某、罗某已案发后主动到泗阳县公安局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被告人李某乙动员被告人许某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被告人罗某甲动员被告人罗某已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秀艳
2019年9月 11日
附:
1.被告人王坚平现被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等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拾册和补充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拾壹份;
4.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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