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58********,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乡**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于2019年12月2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若洋,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区**村**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当涂县**镇**小区**组**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于2019年12月2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乙, 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乡**村**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小区**栋**号。被告人蔡某乙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9年9月2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50********,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和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乡**村**队**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蔡某甲、蔡某乙、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四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下午2时左右,雨山区**委**唐某某、雨山区政府**局**张某某在雨山区政府**号楼**楼会议室,应约接访蔡某乙,商谈王某丙(蔡某乙的丈夫)位于**村自建房被强拆补偿事宜,陪同蔡某乙的有蔡某甲(蔡某乙的姐姐)、王某甲(蔡某乙的母亲)、王某乙(蔡某乙的公公)、蔡某丙(蔡某乙的婆婆)。双方未能就补偿数额达成一致,协商临近结束时,王某甲突然上前揪扯唐某某的衣领,位于同一楼层在其他办公室上班的孟某某、任某某等多名工作人员依次前来劝说,王某甲等人不听劝说,依然揪住唐某某衣领不放。随后区政府保安许某某赶至现场准备劝阻,但遭到蔡某甲、蔡某乙肆意殴打,被害人朱某某上前准备分开王某甲抓唐某某衣领的手,左食指被王某甲咬伤,同时被蔡某甲朝后脑勺打了一拳。期间,王某乙为了阻止王某丁、张某某拍摄视频,上前抢夺王某丁和张某某手中的手机,在抢夺王某丁手机的过程中致使王某丁下唇粘膜破损。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某、朱某某、王某丁三人均系轻微伤。
被告人蔡某乙、王某甲于2019年10月31日被抓获归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蔡某甲于2019年10月31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乙于2020年3月3日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12月5日,被害人唐某某、王某丁、朱某某、许某某对被告人蔡某乙、蔡某甲、王某甲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2019年12月9日雨山区佳山乡人民政府与蔡某乙、王某丙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刑事摄影照片、查询证明、户籍信息、不予受理告知书、谅解书、息访息诉承诺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任某某、雷某某、蒋某某、孟某某、钱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唐某某、王某丁、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蔡某甲、蔡某乙、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份;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蔡某甲、蔡某乙、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蔡某甲、蔡某乙、王某乙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蔡某甲、蔡某乙、王某乙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蔡某甲、蔡某乙、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晶晶
检察官助理:闻霞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乡**村**自然村**号,被告人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当涂县**镇**小区**组**栋**号,被告人蔡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小区**栋**号,被告人王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刑事案件量刑评议表4份、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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