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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薛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6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济源市**局退休人员,济源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济源市**城邦**号楼**楼**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76********,汉族,高中文化,济源市**有限公司司机,住河南省济源市**花园**号楼**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晚,被告人王某甲、薛某某等到济源市沁园办事处愚公路三十六味小龙虾烧烤摊吃饭、喝酒。22时许,被害人丁某某、王某乙、马某某与朋友张某某等也到该烧烤摊吃饭,因被告人王某甲、薛某某等拍桌子影响到坐在隔壁桌的丁某某等人,丁某某提醒对方时双方发生口角。在被害人丁某某、王某乙、马某某等换桌后,王某甲、薛某某又追过去,并与丁某某、王某乙、马某某等发生撕打,造成丁某某、王某乙、马某某受伤,王某甲、薛某某头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丁某某、王某乙头部、鼻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马某某左膝胫骨平台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膝部手术愈合瘢痕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7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薛某某到济源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薛某某和三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被害人对二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薛某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薛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伟

         郭爱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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