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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袁某某诈骗案)_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82********7335,汉族,高中文化,住营口市站前区东城天下**号楼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2015年曾因盗窃罪被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经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2021,汉族,小学文化,住营口市站前区东城天下小区**号楼(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袁某某通过新浪微博、微信聊天等手段,以招嫖为由,诱骗被害人王某乙通过支付宝向其二人多次转款人民币3000元,收到王某乙转款后,将其微信拉黑删除。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袁某某通过新浪微博、微信聊天等手段,以招嫖为由,诱骗被害人吴某某通过支付宝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向其二人多次转款人民币4088元,收到吴某某转款后,将其微信拉黑删除。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袁某某通过新浪微博、微信聊天等手段,以观看自己性感照片与性爱视频为由,诱骗被害人哈某某通过支付宝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向其二人分两次转款人民币387元。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袁某某通过新浪微博、微信聊天等手段,以招嫖为由,诱骗被害人张某某通过支付宝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向其二人多次转款人民币4099元,收到吴张某某转款后,将其微信拉黑删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哈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招嫖或观看性感照片、视频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从重处罚。二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礼令

代理检查员:王洋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袁某某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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