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许某某等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64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211988********,满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曾于2018年6月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4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法库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康平县**乡**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许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2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许某某向王某甲许诺提供银行卡可获利,王某甲遂联系李某甲、李某乙,三人分别用本人名义办理银行卡,又向他人索要银行卡。2019年1月20日左右一天、3月7日,被告人许某某、王某甲、李某甲在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号**室,先后两次将共计38张银行卡(借记卡)及配套U盾、公民身份号码、实名电话卡快递至许某某提供地址,共获利人民币33955元。经查,上述四名被告人提供的银行卡及相关资料,足以使他人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四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涉案银行卡明细表、扣押清单、提取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甲、于某乙、孙某某、朱某甲、王某乙、曹某某、王某丙、高某某、朱某乙、惠某某、韩某某、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许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许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共同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犯,均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毅

2019年9月9日

附:

1.四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