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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谢某某等敲诈勒索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Z48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双峰县人,身份证号码432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双峰县人,身份证号码432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双峰县**乡**村**组。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双峰县人,身份证号码432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双峰县**乡**村**组。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王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5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购置大量银行卡、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先后在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佛山市租赁房屋,架设网络设备,在网上搜索有关领导干部参加公务活动的新闻报道,下载领导干部照片,后利用PS技术,伪造领导与女性乱搞两性关系的“床照”,再通过邮寄的方式,将附有“床照”的敲诈信件寄送相关领导,要求被害人向其指定的银行卡转账10余万元至25万元不等的好处费,并要挟如不按要求汇款,就向纪检部门举报。2020年7月初,被告人王某乙加入该团伙,共同实施敲诈犯罪活动。截止案发,王某甲、谢某某、王某乙共向贵州、安徽、江苏等地的相关领导寄发敲诈信件400余封。经侦查机关部分核实,有36名被害人收到上述敲诈信件,敲诈金额500余万元。其中,敲诈既遂2起,涉案金额4.4万元,分别为:

1.2020年5月中、下旬,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向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的唐某某寄发附有“床照”的敲诈信件,声称已掌握唐存在生活作风等问题的相关证据,要求其转账20万元到指定的银行卡上,并要挟如不按要求汇款,就向纪检部门举报。唐恐遭负面影响,被迫先后2次向被告人指定银行卡转账1.4万元。同年6月,王某甲、谢某某再次向唐某某寄发恐吓信件,要求唐补汇余款,唐未予理睬。

2.2020年7月中旬,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王某乙向贵州省平塘县的王某丙寄发附有“床照”的敲诈信件,声称已掌握王某丙存在生活作风等问题的相关证据,要求其转账20万元到指定的银行卡上,并要挟如不按要求汇款,就向纪检部门举报。王某丙担心因此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被迫向被告人指定银行卡转账3万元。后三被告人再次向王某丙寄发恐吓信件,要求王某丙补汇余款,王某丙未予理睬。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谢某某在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汇盈广场一楼停车场,被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敲诈信件、银行交易流水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王某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涉案电脑硬盘及U盘内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要挟等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王某乙大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兰先

检察官助理  王  婷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王某乙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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