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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谢某某等4人诈骗案)_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岱检一部刑诉〔2020〕679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105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御城**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岱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5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7********,汉族,大专文化,护士,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镇**路**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街**巷**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86********,壮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陈某甲、王某乙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王某甲积极组建团队参与张某某(已起诉)等人编造的民族资产解冻项目,会员人数达万余人,其在长期未成功兑现的情况下仍继续发展、管理会员,共向会员收取各类费用人民币147万余元,被张某某等人骗取。

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甲、王某乙伙同陈某乙(已起诉)通过刷PS机、提供银行卡及转账等方式,将张某某等人诈骗包秀某某队所得人民币26万元中的10万元套现,并从中牟利。

2019年8月,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余某某(已起诉)、陈某乙等人采用提供银行卡、取现、转账等方式,将张某某等人诈骗吴某某团队所得的人民币40万元套现,并从中牟利。

2019年8月1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王某甲家中,将其抓获。2019年8月28日,公安民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号***室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里**巷**号**栋**一单元**楼,将被告人王某乙抓获;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华发国宾**号商业街***号商铺****口腔门诊部内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判决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等四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手机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陈某甲、王某乙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谢某某、陈某甲、王某乙明知他人在实施诈骗犯罪,仍为他人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陈某甲、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忠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陈某甲、王某乙均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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