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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贺某某骗取贷款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乡**村党支部党员,正阳**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正阳县**乡***。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又名贺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正阳县**局**所党支部党员,正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正阳县**乡**。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贺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王某甲、贺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王某甲于2017年6月29日伙同正阳**粮油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从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该笔贷款到期后已归还本金及利息;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又伙同正阳**粮油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从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该笔贷款从2019年4月份以后再没有按约定向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且贷款到期后未归还本息。

2、被告人贺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伙同正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从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该笔贷款到期后已归还本金及利息;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贺某某又伙同正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从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该笔贷款到期后已归还本金及利息;2017年6月29日,被告人贺某某又伙同正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从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该笔贷款到期后已归还本金及利息;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贺某某又伙同正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从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该笔贷款从2019年4月份以后再没有按约定向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且贷款到期后未归还本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杨某、苏某某、叶某某、王某乙、刘某甲、刘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甲、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贺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燕               检察员:彭  楠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贺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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