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刑诉〔2019〕145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82********,蒙古族,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街道**委**小区**号。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2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78********,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街道**委**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17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又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09年8月1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51970********,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旗**镇**居委会**段**号。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5月21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7月21日解除取保候审。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9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街道**委**组**号。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5月2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7月21日解除取保候审。又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2年5月13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9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以被告人马某某、王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1. 2008年12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与刘某甲(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在通辽市科尔沁区百老汇KTV内,无故对KTV保安宋某某、梁某某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宋某某腹部、右大腿多处被刀刺伤,左手中指韧带、右臂、右侧头部多处被刀砍伤;致使被害人梁某某左眼眶内壁骨折,左侧内直肌挫伤,头部多处受伤。经科尔沁区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宋某某外伤致下静脉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回肠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腹腔大量积血,须手术治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腹腔穿透创,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体表瘢痕累计长31.5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失血性休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梁某某、宋某某住院病例、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刘某甲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科尔沁区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6)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梁某某、宋某某辨认笔录等。
2. 2009年 5月12日,被害人刁某甲的父亲刁某乙在科尔沁左翼后旗衙门营子因琐事与被告人马某某发生纠纷。2009 年 5月13日14时许,刁某甲到通辽市客运站找马某某理论,马某某找被告人王某乙帮忙,王某乙又找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甲带领多人在通辽市客运站院内将刁某甲打伤,致使刁某甲头部外伤、腹部刀伤,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刁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09 年 6月12日,经与被害人刁某甲协商,马某某一次性赔付刁某甲各项补偿款共计贰拾叁万伍仟元整(¥235.000.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刁某甲诊断书、住院病例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刁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刁某甲、刘某丙等人辨认笔录等。
二、寻衅滋事罪
1. 2005 年 8月份的一天,在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天上人间娱乐城,因被害人曹某某跳舞时与被告人王某甲发生擦碰,王某甲用卡簧刀将曹某某刺伤,致使曹某某双腿多处刀伤。经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双下肢刀刺伤现遗有瘢痕28.5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曹某某诊断书、住院病例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洪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曹某某辨认笔录等。
2.2006年12月7日15时30分许,被害人殷某某的妻子侯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大街与永安路交汇处南50米路西的卿清泉洗浴(通宝洗浴)内因琐事与刘某乙(王某甲前妻)和刘某乙母亲李某甲发生口角,随后殷某某在卿清泉洗浴门口被开车赶来的王某甲用刀刺伤,致使其右胸和左大腿刀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殷某某诊断书、住院病例等;(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刘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殷某某、侯某某辨认笔录等。
3.2011 年年初的一天,被害人刘某丁、孙某某和孟某某准备去搜秀影城看电影,在开车行驶至通辽市科尔沁区圈楼西门步行街时,刘某丁的汽车与被告人王某甲方的三辆汽车相会,双方因会车产生口角,王某甲和同车的一名持刀男子下车追打刘某丁,持刀男子持刀刺向刘某丁,被刘某丁闪躲开,同时另两辆车下来六、七名男子与王某甲一同追打刘某丁,在王某甲等人追打刘某丁的同时,持刀男子又去追打孙某某,并用刀将孙某某身穿的羽绒服刺破。王某甲等人用拳脚将刘某丁打倒在地后又将刘某丁驾驶的黑色现代索纳塔轿车打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衣物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丁、孙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2012年8月18日19时许,刘某乙(另案处理)在通辽市科尔沁区永清大街中段基督教堂道南的“某某烧烤店”外,因车辆停放问题与店主王某丙发生纠纷后,刘某乙电话联系刘某甲(另案处理),刘某甲又电话联系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随即赶到“某某烧烤店”外,与刘某甲先持镐把将王某丙的亲属被害人刘某戊打伤,后经刘某乙指认,该二人又持镐把进入店内将被害人王某丙打伤,并将店内物品砸毁。经诊断,被害人王某丙左腓骨远端骨折,左前臂、左手软组织损伤、头部外伤、头皮挫裂伤,被害人刘某戊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丙、刘某戊诊断书、住院病例、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杨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丙、刘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6.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马某某、王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其中王某甲作案两起,赵某某、马某某、王某乙作案一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破坏社会秩序,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各致一名被害人轻伤,其中王某甲作案三起,赵某某作案一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追究王某甲、赵某某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马某某、王某乙刑事责任。赵某某与王某甲系共同犯罪,马某某、王某乙与王某甲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王某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雪峰
检察员:赵明辉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通辽市奈曼旗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王某乙现被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散页证据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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