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江苏省沛县**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江苏省沛县**镇**村**号。因赌博行为,于2012年4月1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3********,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江苏省沛县**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沛县**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吕某某、孟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至7月21日间,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伙同被告人吕某某、孟某某,为牟利,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在江苏省沛县河口镇丁湾村原丁湾小学院内经营加工蒙砂玻璃瓶业务。其中,被告人王某甲负责提供货源和出售成品,被告人赵某某负责购买设备和管理财务,被告人吕某某负责提供场地和建设厂房,被告人孟某某负责管理日常生产。在加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将冲洗产生的废水直接通过管道排入东侧院外的农灌沟内。经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检测认定,该外排口废水中氟化物超标,属于有毒物质;院外农灌沟属于渗坑。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吕某某、孟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沛县生态环境局涉嫌污染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进出货账本、扣押决定书、现场照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等的证言,到案经过;3.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沛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江苏方正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沛县生态环境局认定意见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吕某某、孟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吕某某、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王淑娟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1816869****)、赵某某(1836175****)、
吕某某(1825162****)、孟某某(1505009****)现均取保候审
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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