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82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61992********,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杭州*甲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人员,现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和县**镇**村委会**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94********,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杭州*乙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人员,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区**公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1281992********,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杭州*乙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人员,现住杭州市余杭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河北省深泽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呼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杭州*乙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人员,现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山西省屯留县**镇**村**号**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4241994********,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杭州*乙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人员,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区**公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425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杭州*甲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人员,现住杭州市余杭区**公寓**幢**单元**室(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3131995********,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杭州*甲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人员,现住杭州市萧山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社区**路**号**人才交流中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87********,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杭州*乙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村**号**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8021996********,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杭州*乙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宗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21994********,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原杭州*乙科技有限公司电销主管,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吕某某、呼某某、王某乙、吴某某、孙某某、白某某、张某某、宗某某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20年3月26日、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共一个半个月。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9月期间,董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舒某某(在逃)招募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吕某某、呼某某、王某乙、吴某某、孙某某、白某某、张某某、宗某某等人,在杭州市西湖区、富阳区、浙江省衢州市、江西省共青城市等地,分别利用杭州*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杭州*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杭州*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富阳*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江西*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江西*戊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衢州*戊”)、*己电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己”)等公司,开发、推广、放贷、催收全流程运营“花果山”“无花果”“现金部队”“五指山”“神奇匣子”“月光宝盒”“大白菜”“有钱僧”“没钱帮””等多款现金贷APP。
董某某、舒某某等人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以无抵押、额度高、放款快来吸引被害人申请贷款,隐瞒借款当日收取30%左右比例高额“砍头息”的事实,虚增借款金额,待借款到期后,通过推荐新平台、允许高额展期费诱骗被害人陷入借贷圈套,采用爆通讯录、发送P图、滋扰借款人亲朋好友等电话催收方式,迫使被害人采用支付高额续期或向新平台借款还债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共骗取3万余名被害人财物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68 633 213.75元,净提现获利26 960 827.04元,其中现金提现非法获利17 020 043元,直接消费获利3 720 316.05元。形成了以董某某、舒某某等人为首要分子,徐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等人为重要成员,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吕某某、呼某某、王某乙、吴某某、孙某某、白某某、张某某、宗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套路贷”诈骗犯罪集团。
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吕某某、呼某某、王某乙、吴某某、孙某某、白某某、张某某、宗某某明知所任职公司以上述模式实施套路贷诈骗,在犯罪集团中提供相应帮助,具体如下:
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负责现金贷APP服务端开发,独立风控模块开发,并提供资金10万元。
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负责现金贷APP服务端开发,并提供资金10万元。
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负责现金贷APP客户端IOS开发,并提供资金8万元。
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呼某某负责现金贷APP后台系统网页开发,并提供资金5万元。
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乙负责现金贷APP客户端安卓开发,并提供资金5万元。
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负责现金贷APP服务端修改和维护,并提供资金5万元。
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白某某负责现金贷APP服务端开发,独立风控模块开发,并提供资金5万元。
2019年1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负责财务和商务工作,提供银行卡、资金转账结算等帮助,并提供资金10万元。
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宗某某负责电话推广和商务工作,分配电话号码、提供现金贷APP链接,并参与招募、管理电销团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劳动合同、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投诉信息、员工社保缴纳情况、工商注册资料、对公账户信息、法人信息、银行流水、渠道费明细表、花果山账户余额表、无花果投资占比明细表、花果山投资明细表、对账单、微信、支付宝截图、江西费用记账、日记账、工资表、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信息、对手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花名册、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
2.证人陈某某、王某丙王某某、沈某某、殷某某等人的证言,发立破案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陆某某、江某某、万某某、钟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吕某某、呼某某、王某乙、吴某某、孙某某、白某某、张某某、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徐某某、潘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6.搜查、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检验报告、电子勘验记录报告、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扣押、提取视频、U盘数据、支付宝、微信明细、银行流水、手机提取数据、电脑提取数据、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明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吕某某、呼某某、王某乙、吴某某、孙某某、白某某、张某某、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吕某某、呼某某、王某乙、吴某某、孙某某、白某某、张某某、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吕某某、呼某某、王某乙、吴某某、孙某某、白某某、张某某、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吕某某、呼某某、王某乙、吴某某、孙某某、白某某、张某某、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十四条,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 琪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1821474****)、赵某某(1575787****)、吕某某(1318679****)、呼某某(1300195****)、王某乙(1734206****)、吴某某(1866700****)、孙某某(1363592****)、白某某(1807296****)、张某某(1306790****)、宗某某(1373548****)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39册、补充卷9册
3.移动硬盘1个、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0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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