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赵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Z34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县,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乡**村**组。

二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其女友赵某某与被害人王某乙相识,后王某甲利用假名“杨某某”通过微信发豪车照片等方式虚构其系某桥隧建设公司老板。在取得被害人王某乙信任后,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告人赵某某以帮助王某乙介绍“处女”为由,多次虚构因帮忙找处女,王某甲及其朋友发生违法犯罪行为被相关部门查获,需要打点资金,骗被害人王某乙转钱;期间又以出借资金给王某乙、虚构赵某某死亡需要安葬费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乙。2017年底至2020年6月,二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诈骗被害人王某乙2891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相互伙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2891050元,属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正祥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贰份;

5.提讯证贰份、换押证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