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城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生于1986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乡**村**队**号,现住庆阳市西峰区**街**路**巷**号**楼**单元**室,农民,无党派,无前科。2017年8月3日因非法收购原油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罚款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9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生于1983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住庆阳市西峰区**巷**粮食局**楼**室,居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9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初,被告人王某甲在“快手”平台上发现任某某发视频收购压力变送器,便加上其微信询问收购价格,得知每台压力变送器的收购价格是200元,遂萌生盗窃压力变送器的想法。
1.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其陕A*****号白色东风本田XR-V越野车,窜至庆城县**镇**村**组境内的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油厂**作业区镇**井场,在镇**油井井口,用手先关掉通往压力变送器处的阀门,然后用手卸下安装在井口的压力变送器,随后逃离现场。此次盗窃井口压力变送器(品牌:安森;规格型号:ACD-102D 6MPa)1台,价值233.29元。
2.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镇**井场作案后,驾驶陕A*****号越野车,窜至庆城县**镇**村**组境内的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油厂**作业区镇**井场,以同样的方式盗窃镇301-120油井井口压力变送器(品牌:安森;规格型号:ACD-102D 6MPa)1台,价值265.22元。
3.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镇**井场作案后,驾驶陕A*****号越野车窜至庆城县**镇**村**组境内的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油厂**作业区镇**井场,以同样的方式盗窃镇**油井井口压力变送器(品牌:安森;规格型号:ACD-102D 6MPa)1台,价值265.22元。
4.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镇**井场作案后,驾驶陕A*****号越野车窜至庆城县**镇**村**组境内的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油厂**作业区**井场,以同样的方式盗窃镇**油井井口压力变送器(品牌:安森;规格型号:ACD-102D 6MPa)1台,价值265.22元。
5.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镇**井场作案后,驾驶陕A*****号越野车窜至庆城县**乡**村**组境内的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油厂**作业区**井场,以同样的方式盗窃桐**油井井口压力变送器(品牌:安森;规格型号:ACD-102D 6MPa)1台,价值265.22元。
6.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在**井场作案后,驾驶陕A*****号越野车窜至庆城县**乡**村**组境内的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油厂**作业区**井场,以同样的方式盗窃**油井井口压力变送器(品牌:安森;规格型号:ACD-102D 6MPa)1台,价值213.36元。
7.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桐**井场作案后,驾驶陕A*****号越野车窜至庆城县**乡**村**组境内的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油厂**作业区镇**井场,以同样的方式盗窃镇**油井井口压力变送器(品牌:安森;规格型号:ACD-102D 6MPa)1台,价值265.22元。
8.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镇**井场作案后,驾驶陕A*****号越野车,窜至庆城县**乡**村**组境内的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油厂**作业区镇**井场,以同样的方式盗窃镇**油井井口压力变送器(品牌:安森;规格型号:ACD-102D 6MPa)1台,价值265.22元。
9.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镇**井场作案后,驾驶陕A*****号越野车窜至庆城县**乡**村**组境内的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油厂**作业区镇**井场,以同样的方式盗窃镇**油井井口压力变送器(品牌:安森;规格型号:ACD-102D 6MPa)1台,价值213.36元。
10.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镇**井场作案后,驾驶陕A*****号越野车窜至庆城县**乡**村**组境内的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油厂**作业区镇平**井场,以同样的方式盗窃镇平**油井井口压力变送器(品牌:安森;规格型号:ACD-102D 6MPa)1台,价值265.22元。
11.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镇平**井场作案后,驾驶陕A*****号越野车窜至庆城县**镇**村**组境内的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油厂**作业区镇**井场,以同样的方式盗窃镇**油井井口压力变送器(品牌:安森;规格型号:ACD-102D 6MPa)1台,价值265.22元。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陕A*****号越野车,载着其以上盗窃的压力变送器,来到陕西省**县**镇**村**街“**油井配件”门市部,将所盗压力变送器出售给该门市部经营者任某某,王某甲获赃款2680元。
12.2019年8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其陕A*****号东风本田XR-V越野车,窜至庆城县**乡**村**组境内的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油厂**作业区镇**井场,以同样的方式盗窃镇**油井井口压力变送器(品牌:安森;规格型号:ACD-102D 6MPa)1台,价值219.36元。
13.2019年8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镇**井场作案后,驾驶陕A*****号越野车窜至庆城县**乡**村**组境内的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油厂**作业区镇**井场,以同样的方式盗窃镇**油井井口压力变送器(品牌:安森;规格型号:ACD-102D 6MPa)1台,价值263.21元。
14.2019年8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镇**井场作案后,驾驶陕A*****号越野车窜至庆城县**乡**村**组境内的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油厂**作业区镇**井场,以同样的方式盗窃镇**油井井口压力变送器(品牌:安森;规格型号:ACD-102D 6MPa)1台,价值185.46元。
15.2019年8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镇**井场作案后,驾驶陕A*****号越野车窜至庆城县**乡**村**组境内的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油厂**作业区镇**井场,以同样的方式盗窃镇**油井井口压力变送器(品牌:安森;规格型号:ACD-102D 6MPa)1台,价值209.38元。
16.2019年8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镇**井场作案后,驾驶陕A*****号越野车窜至庆城县**乡**村**组境内的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油厂**作业区镇**井场,以同样的方式盗窃镇**油井井口压力变送器(品牌:安森;规格型号:ACD-102D 6MPa)1台,价值211.39元。
17.2019年8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镇**井场作案后,驾驶陕A*****号越野车窜至庆城县**乡**村**组境内的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油厂**作业区镇**井场,以同样的方式盗窃镇**油井井口压力变送器(品牌:安森;品牌:安森;规格型号:ACD-102D 6MPa)1台,价值319.05元。
18.2019年8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镇**井场作案后,驾驶陕A*****号越野车窜至庆城县**乡**村**组境内的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油厂**作业区镇**井场,以同样的方式盗窃镇**油井井口压力变送器(品牌:安森;规格型号:ACD-102D 6MPa)1台,价值195.41元。
19.2019年8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镇**井场作案后,驾驶陕A*****号越野车窜至庆城县**乡**村**组境内的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油厂**作业区镇**井场,以同样的方式盗窃镇**油井井口压力变送器(品牌:安森;规格型号:ACD-102D 6MPa)1台,价值303.11元。
20.2019年8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镇**井场作案后,驾驶陕A*****号越野车窜至庆城县**乡**村**组境内的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油厂**作业区镇**井场,以同样的方式盗窃镇**油井井口压力变送器(品牌:安森;规格型号:ACD-102D 6MPa)1台,价值319.05元。
21.2019年8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镇**井场作案后,驾驶陕A*****号越野车窜至庆城县**乡**村**组境内的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油厂**作业区镇**井场,以同样的方式盗窃镇**油井井口压力变送器(品牌:安森;规格型号:ACD-102D 6MPa)1台,价值323.04元。
22.2019年8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镇**井场作案后,驾驶陕A*****号越野车窜至庆城县**乡**村**组境内的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油厂**作业区镇**井场,以同样的方式盗窃镇**油井井口压力变送器(品牌:安森;规格型号:ACD-102D 6MPa)1台,价值281.17元。
23.2019年8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镇**井场作案后,驾驶陕A*****号越野车窜至庆城县**乡**村**组境内的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油厂**作业区镇**井场,以同样的方式盗窃镇**油井井口压力变送器(品牌:安森;规格型号:ACD-102D 6MPa)1台,价值137.58元。
24.2019年8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镇**井场作才案后,驾驶陕A*****号越野车窜至庆城县**乡**村**组境内的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油厂**作业区镇**井场,以同样的方式盗窃镇**油井井口压力变送器(品牌:安森;规格型号:ACD-102D 6MPa)1台,价值137.58元。
25.2019年8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镇**井场作案后,驾驶陕A*****号越野车窜至庆城县**乡**村**组境内的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油厂**作业区镇平**井场,以同样的方式盗窃镇平**油井井口压力变送器(品牌:安森;规格型号:ACD-102D 6MPa)1台,价值151.55元。
26.2019年8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镇**井场作案后,驾驶陕A*****号越野车窜至庆城县**乡**村**组境内的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油厂**作业区镇**井场,以同样的方式盗窃镇**油井井口压力变送器(品牌:安森;规格型号:ACD-102D 6MPa)1台,价值137.58元。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陕A*****越野车,载着其以上盗窃的压力变送器,来到陕西省定边县**镇**村**南街“**油井配件”门市部,将所盗压力变送器出售给该门市部经营者任某某,王某甲获赃款2550元。任某某将两次从王某甲处收购的压力变送器出售后共从中获利1970元。
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在“快手”平台上发现陈某甲发视频收购抽油机变频器,使加上陈某甲微信询问收购价格,得知每台抽油机变频器收购价格500元,遂萌生盗窃抽油机变频器的想法。随后,王某甲向赵某甲提出到油田井场盗窃抽油机变频器,由其联系销赃后给赵某甲分钱,赵某甲表示同意。
27.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经事先预谋,由王某甲驾驶赵某甲的甘M*****号黑色一汽奔腾B70轿车搭载赵某甲,携带断线钳、十字改锥、测电笔等作案工具,于当日12时许窜至庆城县**乡**村**组境内的长庆油田**采油厂**采油一区**井场,赵某甲放哨,王某甲穿红色工服上衣、深蓝色裤子、白色休闲鞋,戴红色工帽进入井场,打开西**油井抽油机控制柜,关闭电源,用断线钳剪断变频器连接线,用十字改锥卸下固定变频器的螺丝,取下变频器,打开电源后携带被盗变频器逃离现场。此次盗窃抽油机变频器(品牌:汇川;规格型号:MD280NT15GB/18.5PB 15KW/18.5KW)1台,价值760元。
28.2020年3月27日晚,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经事先预谋,由王某甲驾驶赵某甲的甘M*****号轿车搭载赵某甲,携带十字改锥、断线钳、测电笔等作案工具,窜至庆城县**办事处**村**组境内的长庆油田**采油厂**采油一区**井场,王某甲、赵某甲轮换着一人放哨,一人打开油井抽油机控制柜,关闭电源,用断线钳剪断变频器连接线,用十字改锥卸下固定变频器的螺丝,取下变频器后打开电源,当晚盗窃西**井场的西**油井抽油机变频器(品牌:汇川;规格型号:MD280NT15GB/18.5PB 15KW/18.5KW)共8台,价值1520元。
29.在西**井场作案后,王某甲、赵某甲携带十字改锥、断线钳、测电笔等作案工具,驾驶甘M*****号轿车继续前行,寻找作案目标。随后窜至庆城县**办事处**村**组境内的长庆油田**采油厂**采油一区西**井场,王某甲、赵某甲一人放哨,一人打开油井抽油机控制柜拆卸变频器,盗窃西**井场的西**油井抽油机变频器(品牌:英威腾;规格型号:CHF100A-015G/018P-4 15KW/18.5KW)共3台,价值1575.18元。
30.在西**井场作案后,王某甲、赵某甲携带作案工具,驾车窜至庆城县**镇**村**组境内的长庆油田**采油厂**采油一区西**井场,王某甲、赵某甲一人放哨,一人打开**油井抽油机控制柜,盗窃变频器(品牌:英威腾;规格型号:CHF100A-015G/018P-4 15KW/18.5KW)1台,价值270元。
31.在西**井场作案后,王某甲、赵某甲携带作案工具,驾车窜至庆城县**镇**村**组境内的长庆油田**采油厂**采油一区西**井场,王某甲、赵某甲一人放哨,一人打开抽油机控制柜,盗窃西**井场西**油井抽油机变频器(品牌:英威腾;规格型号:CHF100A-011G/015P-4 11KW)共2台,价值440元。
作案后,王某甲、赵某甲驾车将所盗变频器载至庆阳市西峰区**镇**村**队**号王某甲老家库房存放。
32.2020年3月30日晚,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经事先预谋,由王某甲驾驶甘M*****号轿车搭载赵某甲,携带十字改锥、断线钳、测电笔等作案工具,窜至庆城县**办事处**村**组境内的长庆油田**采油厂**采油一区西侧**井场,王某甲、赵某甲一人放哨,一人打开油井抽油机控制柜,关闭电源,用断线钳剪断变频器连接线,用十字改锥卸下固定变频器的螺丝,取下变频器后打开电源。当晚盗窃西侧**井场的西侧**油井抽油机变频器(品牌汇川;规格型号:MD280NT15GB/18.5PB 15KW/18.5KW)共2台,价值3325元。
33.2020年5月15日晚,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经事先预谋,由王某甲驾驶甘M*****号轿车搭载赵某甲,携带十字改锥、断线钳、测电笔等作案工具,窜至庆城县**乡**村**组境内的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油厂**作业区桐**井场,王某甲、赵某甲一人放哨,一人打开油井抽油机控制柜拆卸变频器,当晚盗窃桐**井场的桐**油井抽油机变频器(品牌:英威腾;规格型号:CHF100A-011G/015P-4 11KW)共6台,价值5500.44元。
34.2020年5月19日晚,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经事先预谋,携带十字改锥、断线笔等作案工具,驾驶甘M*****号轿车窜至庆城县**镇**村**组境内的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油厂**作业区镇**井场,王某甲、赵某甲一人放哨,一人打开油井抽油机控制柜拆卸变频器,当晚盗窃镇**井场的镇**油井抽油机变频器(品牌:英威腾;规格型号:CHF100A-011G/015P-4 11KW)共3台,价值2750.22元。
35.在镇**井场作案后,王某甲、赵某甲携带作案工具,驾车继续寻找作案目标。随后来到庆城县**镇**村**组境内的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油厂**作业区镇**井场,王某甲、赵某甲一人放哨,一人打开镇**油井抽油机控制柜拆卸变频器,盗窃镇**油井抽油机变频器(品牌:英威腾;规格型号:CHF100A-011G/015P-4 11KW)1台,价值1301.74元。所盗变频器放置于其庆阳市**区**镇**村**队**号老家。
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经事先和陈某甲联系,驾驶其陕A*****号白色东风本田XR-V越野车来到其老家,将之前和赵某甲盗得的共27台抽油机变频器装在陕A*****号越野车上,称要去江苏联系生意,和妻子胡某某轮流驾驶陕A*****号越野车来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陈某甲家,陈某甲父亲陈某乙将27台抽油机变频器收货后,陈某甲按照每台抽油机变频器500元钱的价格转账给王某甲13500元钱,并商定此后王某甲有抽油机变频器需出售时可以邮寄给陈某甲,陈某甲收到货后给王某甲转账。后王某甲用支付宝向赵某甲转账分得赃款2800元,自己分得赃款10700元。
36.2020年5月29日晚,被告人王某甲携带十字改锥、断线钳、测电笔等作案工具,驾驶陕A*****号越野车窜至庆城县**镇**村**组境内的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油厂**作业区桐**井场,盗窃桐**井场的桐**油井抽油机变频器(品牌:英威腾;规格型号:CHF100A-015G/018P-4 15KW/18.5KW)共3台,价值3442.50元。
37.2020年6月2日晚,被告人王某甲携带十字改锥、断线钳、测电笔等作案工具,驾驶甘M*****号轿车窜至庆城县**镇**村**组境内的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油厂**作业区桐**井场,打开油井抽油机控制柜拆卸变频器,当晚盗窃桐**井场的桐**油井抽油机变频器(品牌:汇川;规格型号:MD280NT15GB/18.5PB-649 15KW/18.5KW)共2台,价值1551.54元。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将最后两次作案盗得的5台变频器通过“德邦快递”邮寄给陈某甲。2020年6月29日,公安机关从陈某甲处共追回被盗变频器17台,其余15台未追回,陈某甲出售后从中获利共2600元。
总上,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作案37起,盗窃抽油机变频器32台,价值22436.62元,获赃款10700元;盗窃油井井口压力变送器26台,价值6175.69元,获赃款5230元;盗窃总价值28612.31元,共获赃款15930元。
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作案9起,盗窃抽油变频器27台,价值17442.58元,获赃款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逮捕相关文书,入所健康检查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报案材料,油区发案报告书,井区丢失物资情况统计明细表,机动车查询信息,行车轨迹及卡口照片,通话详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快递单,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谷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刘某乙、李某乙、樊某某、李某丙、左某某、王某乙、赵某乙、姚某某、王某丙、李某丁、任某某、王某丁、王某戊、孟某某、丁某某、秦某某、李某戊、杨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的供述;
4.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
5.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协助书及价格认定标的物明细表,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重新鉴定申请书,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补充材料函及回复函,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及价格复核认定明细表;
6.快手视频、微信语音、监控视频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赵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甲、赵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格强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现羁押于甘肃省华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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