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南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8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镇**庄**号,务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8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乡**村**号,务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7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乡**村**号,务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7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乡**村**号,务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白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晚王某甲、赵某甲、白某某在邢台市南和区**餐厅吃饭时,在饭桌上吃完饭后商量一起去邢台市南和区**乡**村**砖厂拉透水砖垫院子用,王某甲、赵某甲、白某某吃完饭后到达邢台市南和区**乡**村找到张某某,张某某开拖拉机伙同王某甲、赵某甲、白某某一同赶到邢台市南和区**乡**村西砖厂后,张某某将拖拉机熄火,车灯关闭,王某甲、赵某甲、白某某乘着夜色摸黑往张某某的拖拉机车厢里装透水砖,装满后赵某甲称,自己也需要使用一车透水砖铺路,后赵某甲回到自己的家中开拖拉机用于装透水砖,王某甲、白某某、张某某开拖拉机将透水砖运回邢台市南和区**镇**村王某甲家门口,王某甲、白某某、张某某一同将拖拉机车厢中的透水砖慌乱堆放到王某甲家门口,再次返回邢台市南和区**乡**村西**砖厂装透水砖,到达砖厂时赵某甲已从邢台市南和区**乡**村自己家中将拖拉机开到砖厂,正在装透水砖,后王某甲、白某某、赵某甲一同将赵某甲的拖拉机车厢装满透水砖后,赵某甲独自开拖拉机到王某甲的家中卸透水砖,赵某甲卸完透水砖后又返回砖厂,伙同王某甲、白某某往两个拖拉机车厢里装满透水砖,四人商量离开,赵某甲在离开的过程中,被砖厂的铁梯挡住出口,王某甲随后将铁梯子装上赵某甲的车厢,和拖拉机上的透水砖一同运走,随后赵某甲开拖拉机驮着白某某返回邢台市南和区**乡**村赵某甲的家,张某某开另一辆拖拉机返回邢台市南和区**镇**村王某甲家,卸完砖后张某某回家睡觉。经邢台市南和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9527块透水砖价值人民币6669元,13米高铁梯子价值人民币210元,共计人民币68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信、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等;2.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3.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王某乙、赵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白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白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白某某、张某某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白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庆林
(南和县人民检察院代章)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白某某、张某某取保候审在户籍所在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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