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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路常君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609号

被告人王某甲,性别:**,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56********,**族,**文化,退休,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1984年12月因犯流氓罪被原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路常君,性别:**,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81********,**族,**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普陀区**村**号**室,居住在本市青浦区**路**弄**号**室。2019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3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10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甲,性别:**,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59********,**族,**文化,退休,住本市普陀区**村**号**室。2014年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10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路常君、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中旬起,被告人王某甲在其位于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的住处开设“斗蟋蟀”形式的赌场,聚众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牟利。被告人王某甲在该赌场内坐庄,提供赌具、为蟋蟀配对、担任裁判等;被告人路常君在该赌场内为蟋蟀配对并担任裁判;被告人沈某甲在该赌场内收取赌资。

2020年10月20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上址当场抓获三名被告人及王某乙、路某某等21名参赌人员,查获赌资及赌博用具等。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乙、路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三人系赌客,**路**弄**号**室内有“斗蟋蟀”形式的赌场,王某甲是老板,路常君是裁判,沈某甲是收赌资的人。赌场是从赢家处抽取10%作为盈利的事实。

2.证人金某某、杨某甲、彭某某、褚某某、封某某、李某甲、郭某某、李某乙、焦某某、张某某、鲍某某、卜某某、杨某乙、沈某乙、刘某某、姜某某、裔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该18人均为赌客,**路**弄**号**室内有“斗蟋蟀”形式的赌场的事实。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七张、工作情况,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赌资、赌具的情况。

4.现场照片若干,证明案发当天**路**弄**号**室赌场内的情况。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涉案赌客均已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6.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王某甲的病历材料,证明三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情况及王某甲患有疾病的情况。

7.被告人王某甲、路常君、沈某甲的供述,证明王某甲于2020年10月中旬起,在其**路家中开设斗蟋蟀形式的赌场,并从赢家处抽取10%作为盈利。王某甲在该场所内坐庄、为蟋蟀配对并担任裁判;路常君在该赌场帮忙给蟋蟀配对并担任裁判,沈某甲在该赌场帮忙收取赌资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路常君、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路常君、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路常君、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路常君、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路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路某甲、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路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沈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蕾

检察官助理 彭燕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822132****;被告人路常君、沈某甲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笔录若干、工作情况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意见书》各三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王某甲值班律师:张雪,1352435****;路常君值班律师:卢闽,1380187****;沈某甲值班律师:周建华,1391796****。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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