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邓某乙等4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92********,瑶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人,住金平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具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情形,金平县看守所不予收押,当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6********,瑶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云南省金平县人,住金平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金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3********,瑶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云南省金平县人,住金平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金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91********,彝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云南省金平县人,住金平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金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赵某某、邓某乙、王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邓某甲通过罗某甲(另案处理,下同)介绍,认识一个QQ号为254876****的好友“思园”(待查,下同),与“思园”取得联系后商定“思园”以每张电话卡220元的价格向邓某甲收购电话卡。后邓某甲邀约被告人邓某乙、赵某某共同买卖电话卡,由邓某乙、赵某某在金平县境内收购电话卡,邓某乙负责试打电话卡并记录收购电话卡详情,赵某某负责记账和付款,邓某甲负责联系收卡的老板和收款。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每张电话卡1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杨某某、罗某乙、邓某丙、张某某等人收购电话卡共计220余张,以每张电话卡120元、140元的价格将电话卡出售给邓某乙、赵某某,并负责将收购的电话卡邮寄到昆明后转小勐拉,共获利9000余元。“思园”收到电话卡后通过网银将收购电话卡的钱汇入赵某某尾号为7580的建行卡账户内,邓某甲、赵某某、邓某乙共同获利14470余元。经查询公安部电诈案件侦办平台发现,邓某甲、邓某乙、赵某某出售给“思园”的电话卡中11张电话卡已被用于实施电信诈骗,涉及案件12起,共计造成经济损失3030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

3.证人王某乙、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邓某甲、赵某某、邓某乙、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赵某某、邓某乙、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赵某某、邓某乙、王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赵某某、邓某乙、王某甲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江艳

检察官助理:田梦华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邓某甲的姐姐邓某丁的联系方式为1539486****),被告人邓某乙、赵某某、王某甲羁押于金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4册共495页,散卷材料18页(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交易明细清单共13页,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刘宇的询问笔录共5页);

3.随案移送笔记本3本、手机3部、银行卡2张、纸条2张,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