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村**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96********,汉族,大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月4日被经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5日被故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 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683199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乡**村**街**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2019年3月30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05月0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故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故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22日补查重报,并追加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同时将该四被告人认定为恶势力;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第二次退回故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故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期间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王某甲、邓某某、马某某、王某乙组成的恶势力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王某甲、邓某某提供放贷资金,马某某、王某乙负责介绍客户,针对在校大学生进行放贷,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并制造银行流水,实际当场扣除砍头息、中介费和保证金等费用,以不按时还款则按照合同金额索要债务并将贷款之事曝光相要挟,以肆意认定违约,介绍到别的贷款公司进行平账,提起虚假诉讼等多种手段,多次对大学生进行恐吓、威胁,非法占有被害人及其亲属钱财,致使多名被害人心理产生恐惧、恐慌、严重扰乱他人生活和校园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王某甲、邓某某二人非法获利55000余元,被告人马某某非法获利34000余元;被告人王某乙非法获利5000余元。
(一)2017年12月7日,被害人时某甲因在网上贷款无力偿还。经他人推荐联系上马某某,又经马某某介绍在邓某某处贷款,并签订借款金额35000元的借款合同。签合同时,邓某某、马某某将事先写好的一段话让时某甲念,并用手机录下视频,威胁时某甲如不还钱就发给父母、同学等人曝光。在签完合同之后,邓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时某甲35000元,之后王某甲立刻带着时某甲到楼下取款机取出15500元现金,其中5000元作为保证金;9000元作为“砍头息”;1500元作为马某某的中介费。贷款期间,时某甲每天还要向邓某某还款300元,在还款5700元的利息后,时某甲因没有钱偿还而失去联系。三被告人多次对时某甲及家属进行电话催收未果。后王某甲又指使邓某某、马某某、王某乙到时某甲家中进行催收索要3万元,并在时某甲家附近街道的墙上及电线杆上张贴写有“时某甲是老赖、欠钱不还”等字样并附有时某甲手持身份证照片的小广告。最后经双方协商,时某甲家人给邓某某10500元了结此事。敲诈勒索未遂。
(二)2017年10月份,被害人申某某主动联系马某某向其借款10000元,马某某将其介绍给邓某某。王某甲、邓某某以同样方式与申某某签合同,借款合同20000元,实际到手9500元,其中500元作为马某某的中介费。在被多次催收后,申某某最终偿还12866元。
同年10月31日,申某某通过马某某向王某甲、邓某某借款,借款合同60000元,实际到手30000元。后申某某无力偿还,邓某某、马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到申某某家中对其家人进行催收,致使申某某休学。最后经协商,申某某家属偿还本息33000元。
(三)2017年6月份,被害人赵某甲通过张贴的贷款小广告联系邓某某贷款2000元,合同金额5000元;因到期后无钱还款。邓某某介绍其在王某甲处贷款5000元,合同金额10000元。无钱还款后,王某甲又将其推荐给马某某,其在马某某处贷款5000元,合同金额10000元。因无钱偿还,又被推荐到其他贷款公司贷款10000元,合同金额20000元。赵某甲四笔贷款实际到手22000元,其最终被迫还款50000元。
(四)2017年9月份,被害人王某丙在网上平台贷款大约10000元,因利息太高无力偿还。2017年12月11日,王某丙通过中介联系被告人马某某、邓某某贷款并以同样方式签订借款合同,合同金额27000元,实际到手15000元。邓某某转到其银行卡27000元后,立即让其取出12000元,其中5000元的押金,2000元的中介费,5000元的管理费,并要求王某丙每天支付220元或者200元的利息。最终王某丙多支付5600元利息。
(五)2017年12月份,被害人赵某乙通过放贷小广告联系上被告人邓某某,向邓某某、王某甲贷款。邓某某、王某甲与赵某乙以同样方式签订借款合同并拍照录像,合同借款金额14000元,并在银行转账给赵某乙14000元,然后让赵某乙取出8900元作为中介费、砍头息等费用。赵某乙实际到手本金5100元,借款期间每天支付50元的利息,赵某乙最终还款9300元,比借款本金多还4200元。
(六)2017年11月25日,被害人金某某在QQ群里发现办理贷款的广告,并加上被告人邓某某的微信贷款。邓某某和王某甲与金某某签订10000元借款合同,并在银行转账给金某某10000元,然后又让金某某取出5000元作为违约保证金,实际到手5000元,因金某某所留信息有假电话号码,金某某将到手的钱又转给邓某某。邓某某威胁其已经违约需偿还10000元,金某某在迫于压力和被恐吓的情况下,在贷款公司贷款2000元,其中1800元给邓某某作为违约金。
(七)2017年6月份,被害人杨某甲经中介王某丁向被告人邓某某贷款。邓某某、王某甲以同样方式与杨某甲签订40000元 借款合同,实际到手25000元。邓某某转账给杨某甲40000元之后,让其取出15000元,作为砍头息等费用。后因无偿还能力,邓某某、王某甲又将杨某甲推荐到别的贷款公司贷款,用于偿还邓某某,在仍没有偿还清邓某某债务后,王某甲、邓某某以威胁的方式进行催收,并最终迫使杨某甲的父母为其还款35000元。
(八)2017年5、6月份,被害人陶某某向邓某某、王某甲贷款,合同借款20000元,实际到手7500元,借款期间还要支付高额的利息。期间,王某甲、邓某某多次威胁、恐吓其还款,其最终被迫还款12996元。二被告人获利5496元。后陶某某再次向邓某某、王某甲贷款,合同借款20000元,实际到手8500元。因无偿还能力,邓某某、王某甲人以威胁的方式多次催收,致使陶某某休学。敲诈未遂。
(九)2017年12月份,被害人程某某向邓某某贷款。邓某某、王某甲与程某某以同样方式签订合同,借款合同金额13000元,实际到手9100元,扣掉3900元的砍头息等费用。邓某某威胁程某某如不按时还款,就告诉父母、老师或者按合同金额去法院起诉。程某某还款两期每期976元后无力偿还。程某某又先后向邓某某贷款两次,一次合同借款3500元,实际到手2000元;另一次合同借款5000元,实际到手3500元。后两次每笔贷款偿还1000元后无力偿还。王某甲、邓某某催收无果后,联系到其父母,并将程某某起诉至法院,最后调解结案。敲诈未遂。
(十)被害人杨某乙因在网上贷款无力偿还,经别人介绍联系上邓某某。2017年10月28日,邓某某、王某甲、马某某和杨某乙以同样方式签订合同,并对杨某乙拍照录像,借款合同金额20000元,实际到手16000元,4000元作为砍头息。三被告人还威胁杨某乙不能去别处贷款,否则视为违约。后因杨某乙向别的贷款公司贷款,邓某某称其违约,最终迫使其再次向其他贷款公司贷款偿还邓某某40000元,比贷款本金多2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银行交易记录、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时某某、申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邓某某、马某某、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邓某某、马某某、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套路贷手段,多次对被害人进行恐吓、威胁、要挟,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邓某某、马某某在该犯罪团伙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乙在该犯罪团伙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玉花
附:
1.被告人邓某某、马某某现羁押在衡水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在枣强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伍册和检察起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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