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公诉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经凤庆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0日被凤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1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经凤庆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0日被凤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经凤庆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0日被凤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邓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某甲、邓某某、王某乙经常纠集在一起,结伙成团,形成以王某甲为主要领导者、以邓某某、王某乙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为谋取不法利益,肆意进行非法放贷活动,并伴随滋生以殴打、威胁、恐吓、滋扰、纠缠、强拿硬要等暴力和软暴力手段追讨非法债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生活秩序,滋扰群众安居乐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被告人王某甲、邓某某、王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的事实
2015年,李某甲、张某乙夫妇多次向被告人王某甲借高利贷。有一次李某甲、张某乙夫妇以自家按揭购买的一辆云S****大众帕萨特轿车提供给王某甲作抵押,该车所有权人落户于李某甲胞弟李某乙名下。后李某甲夫妇因欠款太多离家躲债。2016年9月,王某甲找到李某乙,要求由李某乙将该辆轿车剩余的按揭贷款还完并完成过户手续给王某甲,李某乙不同意,王某甲遂扬言要开着这辆轿车去肇事、把人撞死,威胁李某乙由其承担车主的相应责任,同时王某甲还指使邓某某、王某乙多次到李某乙家中滋扰其家人。最终李某乙被逼无奈,在考量家庭安全、肇事后果等压力因素后,被迫出资48200元清偿剩余车贷,将车辆完成过户转移给王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复印件、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贷款结清证明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回单复印件、车辆过户信息、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张某乙、周某甲、高某某、李某丁、周某乙、代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邓某某、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二、被告人王某甲、邓某某、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
1.2015年,债务人张某甲多次向王某甲借高利贷,并反复签订了相关协议、合同。因张某甲未能按约偿还债务,王某甲、邓某某、王某乙多次到张某甲家中催讨债务,并以无赖方式长期在张某甲家中贴靠、蹲守、滋扰,追索非法债务。2016年的一天晚上,王某甲、邓某某、王某乙将张某甲带至凤庆县城郊**一处自建房内进行殴打,逼张某甲还债。
2.2016年10月,张某甲驾车载着姐姐张某丙、张某丁和妻子王某丙,从凤庆县城回**村,行驶至**路口时,王某甲、邓某某、王某乙三人驾车在道路上罔顾交通安全,以强行逼停的方式堵拦张某甲车辆,施以威压进行讨债。后一起去到张某甲家中,逼迫张某甲的姐姐张某丙、张某丁帮张某甲还债,张某甲家人被迫筹措得3万元钱交给王某甲。
3.2016年底,张某甲因无力偿还王某甲债务,离开凤庆躲债,王某甲派邓某某等人不间断到张某甲家中滋扰,在其家门口、通道附近进行蹲守、盯梢。2017年初,王某甲索性安排邓某某强行更换了张某甲家门锁,驱逐其家庭成员,不许张某甲家人入住,实际占有并长期控制着张某甲家住宅房产,还在张某甲家大门外及围墙上安装监控摄像,对张某甲家进行监视。
4.2017年下半年王某甲邀约邓某某将张某甲家中的一张非洲黄花梨茶桌、三张木板凳强行拿走占为己有,经凤庆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木制茶桌、三张凳子价值人民币8400元。
5.2016年,由于吴某甲久欠王某甲债务未还,王某甲带领邓某某、王某乙多次到位于**镇**小区的吴某甲前夫李某戊家中找吴某甲催讨债务。有一次,因找不到吴某甲,邓某某、王某乙就在李某戊家房子外墙上用红色油漆喷涂上“还钱”字样。
6.2016年的一天,王某甲、邓某某、王某乙在凤庆**酒店下边红绿灯旁找到吴某甲进行逼债,由王某甲、王某乙对吴某甲进行辱骂和殴打,致吴某甲眼部受伤。
7.2016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9点多钟,王某甲安排邓某某、王某乙到**镇**村李某己家追讨债务,邓某某、王某乙在李某己家客厅对其进行殴打后,强行将李某己带至**交给王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王某甲记账用的笔记本、被告人王某甲和邓某某强行抬走张某甲家的非洲黄花梨茶桌一张、木板凳三把;
2.书证:被告人王某甲和张某甲签署的《个人买房协议书》、《民间私人借款合同》复印件、凤庆县发改局价格认定结论书、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被告人王某甲持有的农业银行卡6228********5265银行交易明细;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庚、王某丙、张某戊、张某丙、李某戊、吴某乙、吴某丙、王某丙、李某辛、茶某甲、茶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吴某甲、李某己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邓某某、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全案综合的共性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和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扣押物品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纠集被告人邓某某、王某乙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敲诈勒索、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在当地民间借贷领域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属典型的恶势力犯罪。被告人王某甲、邓某某、王某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邓某某、王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王某甲、邓某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甲、邓某某、王某乙属一人犯数罪的情形,依法应当实施数罪并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耘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邓某某、王某乙现被羁押于凤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17张;
3.物证笔记本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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