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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邓某某等6人偷越国边境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12月16日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湖南省攸县**镇**村**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4月14日被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14日被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9日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吸毒,于2013年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9年8月3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毕节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5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等六人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六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六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六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被告人王某甲、邓某某、汤某某、谭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等六人在宁波市海曙区通过见面、通话等方式商议出境事项。后在未办理正规出境手续情况下由王某甲带领于2019年8月24日从宁波坐飞机至昆明后行至云南省边境,通过乘坐摩托车、步行等手段,于2019年8月26日偷越至缅甸国果敢地区。后因当地局势混乱,该六人于2019年8月28日又通过类似的方式从缅甸果敢地区偷越至云南省境内并返回宁波。

被告人王某甲、邓某某、汤某某、谭某某、刘某某、王某乙于2019年8月30日在宁波南站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出入境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王某甲、邓某某、汤某某、谭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邓某某、汤某某、谭某某、刘某某、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邓某某、汤某某、谭某某、刘某某、王某乙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六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袁炜芳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邓某某、汤某某、谭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现均于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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