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0********,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乡**村**号,因涉嫌犯有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青县公安局逮捕。
邵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7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 被执行逮捕,于2019年7月20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05月份的时候, 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在逃)、邵某某(取保候审)、张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五人预谋在青县**镇**村输油管线上打孔铺设高压防爆胶管盗窃原油,后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在青县**村租赁一祠堂做为偷油点,犯罪嫌疑人王某甲、 张某某在输油管线**处打孔,打孔时刘某某负责放风。再由王某乙、王某甲、张某某、刘某某找来专门打过道穿越人员,在祠堂内用高压胶管通过打穿越的方式接通在津沧输油管线王某甲、张某某打孔的地方,准备盗窃原油。后在打穿越的过程中被巡线员发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等。
本院认为王某甲、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锡茂
(院印)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青县看守所,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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