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县****乡**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区**家园**号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9日被隆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区**镇**村**街***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 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17日被隆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1年9月9日 ,被告人郝某甲犯寻衅滋事罪被栾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被告人郝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隆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3年12月16日被告人郝某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被告人王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县****村**街****号。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区***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71984********,满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区***街***号**栋**单元***室,现住址承德市**区***镇***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乡***村**区**号。现住址:承德市**区****小区**座****室,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郝某甲、郝某乙、王某、樊某某、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石家庄西瓜金融有限公司、河北捷宜汽车销售公司与相关银行合作,办理汽车分期贷款业务。在车主还款出现逾期的情况下,河北捷宜汽车销售公司风控部门工作人员仝某某(在逃)、刘某甲(在逃)通过GPS定位系统找到逾期还款车辆,指使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刘某乙(在逃)、王某甲将车辆找到并拖至指定地点。车辆被拖走后,仝某某(在逃)、刘某甲(在逃)再联系车主,要求车主偿还车辆贷款并要求支付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
1、2018年,张某甲由石家庄西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担保贷款购买一辆宝马X1二手车(车牌号冀HR****),一直按约还款。2020年1月至3月逾期后,西瓜金融对张某甲提起诉讼。2020年4月,河北捷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风控部负责人员仝某某、刘某甲指派拖车司机王某甲、风控部拖车人员郝某乙、刘某乙、郝艳辉等人对张某甲的轿车进行收车。2020年4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郝某乙、刘某乙、郝艳辉等人在隆化县汤头沟镇通过定位系统找到该车,并发位置给王某甲,四人将该车拖至承德市双桥区某院内。后捷宜公司以该车为要挟要求张某甲将所欠月供还上,额外向张某甲索要两万八千七百余元违约金方可将车辆开回。张某甲一次性还清所欠月供,因违约金较多,张某甲一直未支付,车辆未被领回。
2、2019年5月,张某乙由石家庄西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担保贷款购买一辆黑色现代索纳塔汽车(车牌号HE****),2020年2月至3月逾期。2020年4月10日,河北捷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风控部负责人仝某某、刘某甲、指派风控部工作人员王某甲、郝某乙、刘某乙、郝某甲等人,通过车辆GPS定位在承德市双桥区找到车辆,在未通知车辆所有人张某乙的情况下秘密将车辆用板车拖走,并存放在承德市双桥区*****小区车库中,并自称石家庄车贷金融公司发来短信,告知其车辆被拖走,张某乙联系该公司所留电话,公司称张某乙需要付清车辆尾款后,并支付五、六千元的拖车费用才能将车辆开回。因张某乙无钱支付,该车辆一直未能领回。
3、2018年6月,王某丙由石家庄西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担保贷款购买了一辆奔驰C200轿车。2019年9月,王某丙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一直放在承德市双桥区上板城镇一家修理厂里。2019年9月24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对西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丙追偿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2019年11月份,河北捷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风控部负责人仝某某、刘某甲指派王某甲、郝某乙、刘某乙、郝某甲等人,通过车辆GPS定位在承德市双桥区上板城镇找到该车。在未通知车辆所有人王某丙的情况下秘密将车辆拖走,并存放在承德市双桥区永盛现代城小区车库中。在车辆被拖走后,自称为石家庄西瓜金融公司发来的短信,告知其车辆已被拖走,王某丙联系该公司,该公司称王某丙需要付清车辆尾款后,才能将车开回。因王某丙无钱支付,该车一直未能领回。
4、2018年11月,杨某甲由石家庄西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担保贷款购买了一辆本田牌奥德赛汽车。2020年3月,杨某甲未能按期还款,河北捷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风控部负责人仝某某、刘某甲,指派王某甲、郝某乙、刘某乙、郝某甲等人,通过车辆GPS定位在承德县下板城镇找到该车,在未通知车辆所有人杨某甲的情况下秘密将车辆拖走,并将车辆开回石家庄市。在车辆被拖走后,杨某甲收到一条自称石家庄西瓜金融公司的短信,告知其车辆已被拖走。杨某甲联系该公司,该公司称杨某甲需要付清车辆尾款后,并支付违约金才能将车辆开回。2020年5月11日,杨某甲将车辆贷款尾款还清,河北捷宜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仍要求杨某甲支付三万五千元的违约金才能将车辆开回。杨某甲因急需将车辆赎回,只能向河北捷宜汽车销售公司缴纳三万四千元,方将车辆开回。
5、2018年10月,杨某乙由石家庄西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担保贷款购买了一辆北京牌BJ40汽车,车牌号为“冀H8****”,在买车后杨某乙一直按期还款。2019年8月份杨某乙因经济紧张未能按期还款,后杨某乙将该车辆借给刘某丙使用,2020年4月11日,河北捷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风控部负责人仝某某、刘某甲指派风控部工作人员王某甲、郝某乙、刘某乙、郝某甲等人,通过车辆GPS定位在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找到车辆,在未通车辆所有人杨某乙的情况下秘密将下用板车拖走,并将车辆开回石家庄,车辆被拖走后杨某乙收到一条自称为石家庄西瓜金融公司发来的短信,告知其车辆因贷款逾期被拖走,杨某乙联系该公司所留电话,该公司称杨某甲需要付清车辆尾款后,并支付违约金才能将车辆开回。该车辆至今未被找到,现仍在河北捷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存。
6、2018年8月,丛某某由石家庄西瓜金融服务公司担保贷款购买了一辆现代索纳塔汽车 ,车号为冀HZ****,还款六个月后,丛某某将该车辆租给他人使用,同时更改联系方式并停止还款。河北捷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风控部负责人仝某某、刘某甲,指派风控部工作人员王某甲、郝某乙、刘某乙、郝某甲等人,通过车辆GPS定位找到该车辆,在未通知车辆所有人丛某某的情况下秘密将该车辆用板车拖走,并将车辆秘密开到承德市开发区藏匿。
7、2018年4月,程某某由石家庄西瓜金融服务公司担保贷款购买了一辆大众迈腾汽车 ,车牌号为冀HN****,程某某按期还款六个月后将该贷款车辆卖给他人,约定所欠贷款由对方还清,2020年春季,河北捷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风控部负责人仝某某、刘建峰指派风控部工作人员王某甲 、郝某乙、刘某乙、郝某甲等人,通过车辆GPS定位找到车辆,在未通知车辆所有人有情况下秘密将车用板车拖走,并将车辆秘密开到承德市开发区藏匿。
被告人樊某某、王某乙、王某时任河北捷宜汽车销售公司办理汽车贷款业务员,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在贷款人贷款逾期后,帮助催要贷款,对贷款人进行家访,确认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后,上报河北捷宜汽车销售公司,捷宜公司根据上述人员上报的情况确认违约人员,并由王某等人对被拖车辆实施控制。2020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乙、王某在仝某某的指使下,将停放在承德石门沟的被拖车辆转移至永盛现代城车库。
在受害人贷款购车后出现逾期还款时,贷款担保公司不按照法律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采取隐秘将车拖走的行为,并长期非法占有车辆,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同时,该团伙以非法占有的车辆为要挟,肆意向被害人索要违约金,非法获利,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仝某某(在逃)、刘某甲(在逃)、王某甲、郝某甲、郝某乙等人有组织的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仝某某为首,团伙成员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樊某某、王某乙、王某为该犯罪集团提供帮助并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郝某甲、郝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樊某某、王某乙、王某拒不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郝某甲、郝某乙、樊某某、王某乙、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郝某甲、郝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艳华
检察官助理:张敬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郝某甲、郝某乙现羁押于隆化县看守所。
2、被告人王某现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3、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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