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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郭某某寻衅滋事案)_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公诉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住高新区**街道**村**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逮捕;2019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郭某某,女,1987年3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8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住济南市莱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2日、2019年7月25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2019年7月11日、2019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7日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甲、朋友刘某某、吴某某从**烧烤吃完饭后,四人又到**店吃饭,四人坐在吧台西南角吃饭,王某乙、张某某在郭某某等人的东北方向座位吃饭。期间张某某、王某乙和郭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劝开。张某某和王某乙随即出店,到了**店外人行道上,王某甲、郭某某、刘某某、吴某某也随即到了店外。郭某某、王某甲、刘某某三人前去与王某乙、张某某争吵并撕打,撕打过程中王某乙倒在地上,王某甲压在王某乙身上。张某某将王某乙拉出来,后郭某某抓住王某乙头发将其拉倒在地。王某甲过去又踢了王某乙两脚。后警察赶到现场。经法医鉴定,张某某之损伤为轻微伤。经鉴定,王某乙左侧腓骨下段内侧骨折,左侧距骨骨挫伤,王某乙之损伤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视频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至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经通知能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认定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立军

2019年10月9日

附:

1.两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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