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克东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30230197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镇**村**组**,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住克东县**镇**村(原**村)。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以贪污罪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克东县公安局执行。
郭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30230196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镇平安村村委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住克东县**镇**村。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以贪污罪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克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克东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镇**村农保员王某甲为了骗取保险理赔款,在**保险公司克东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保种植面积为3825亩,共有3519亩地受险。其中,受险的3519亩地中王某甲自己实际种地并受险1562亩,利用其原**村农保员的身份在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虚报1957亩受险面积。
2016年6月中旬,郭某某在汇总上报**村与原**村农作物种植面积时,发现了王某甲实际的种植面积与投保面积不符,为了达到帮助王某甲骗取保险理赔的目的,郭某某未将该情况反映给**公司。在2016年9月,经**村测产小组测损后向**保险公司提出出险索赔申请。郭某某在明知王某甲虚报投保面积的情况下,仍对其虚报的受险面积进行测产并在种植保险出险索赔申请书和王某甲的大豆、玉米种植保险损失清单上签字,加盖克东县**镇**村民委员会公章,帮助王某甲骗取保险理赔款。
2016年12月26日,齐齐哈尔市**保险公司将王某甲投保受险的3519亩理赔款26.2125万元打入王某甲个人直补折中。在王某甲虚报的1957亩受险面积中,经监察机关查证核实认定的虚报面积为1352.98亩。其中,虚报大豆面积1135.71亩,共45户;虚报玉米面积217.27亩,共11户。经**保险公司克东支公司对虚报的1352.98亩的受灾理赔款进行核算,最终认定王某甲共得保险理赔款8.23万元。
2016年12月27日,郭某某以王某甲多报投保面积为由找到王某甲,要求王某甲将4.68万元打入其提供的22户理赔低的农户直补折(卡)中,理由是该22户农户受灾严重,但出险理赔少。监察机关查证认定的王某甲虚报保险面积为1352.98亩,共骗取保险理赔款8.23万元,去掉王某甲投保时个人支付的1352.98亩地保险费0.4058万元,王某甲、郭某某共同贪污**保险公司克东支公司保险理赔款7.8242万元。除打入22个农户直补折中的4.68万元之外,余款3.1442万元被王某甲用于偿还其弟弟王某乙的欠款。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利用**保险协保员身份,虚报投保面积,骗取国家惠农政策性保险理赔款7.824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发案及到案经过、**保险协保员名单、村委会选举报告单,**农业保险卷宗材料;
2. 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王某丙、王某乙等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作为村委会委员、**,**相互农业保险协保员,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具有国家惠农政策性保险理赔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本案贪污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情况,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王某甲、郭某某刑事责任,王某甲、郭某某系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松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各自家中;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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