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网点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乡**村**组,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出租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公民身份号码231084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网点业务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宁安市**镇**路**胡同**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任**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网点业务员期间,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伙同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以投资**文化旅游开发等项目承诺返本高息为名,在北京市昌平区**镇通过发放宣传单、召开茶话会、组织实地考察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吸收白某某、刘某某等人资金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其中复投人民币70万元)。被告人郭某某吸收邓某甲、邓某乙等人资金共计人民币700余万元(其中复投人民币200余万元)。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接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被告人郭某某接民警电话后于次日主动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家属主动退缴人民币54万余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投资合同、银行流水、审计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签单表等;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电话记录查询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与他人系共同犯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又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丽娜
检察官助理:薛聪颖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被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住北京市丰台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室,电话1371678****;
2.卷宗材料和证据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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