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王某甲(别名王某猛),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2********,彝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5********,汉族,大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号,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同心家园。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9********,汉族,初中文化,贵州**发展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街道**号**号,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路**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郭某甲、刘某乙涉嫌聚众斗殴案,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与杨某甲(已判决)在六枝特区明远酒店打麻将发生纠纷,双方邀约斗殴。次日凌晨,王某甲邀约被告人刘某甲等人携带啤酒瓶、钢管等凶器到六枝特区落别乡牛角广场停车场等杨某甲等人,杨某甲带领被告人郭某甲、刘某乙与罗某某(已判决)带领的施某某、周某某、郭某乙、刘某丙(四人已判决)等人会合,由杨某乙(已判决)负责探路,罗某某、杨某甲带领上述人员驾车到六枝特区落别乡牛角广场停车场与王某甲、刘某甲等人持杀猪刀等凶器斗殴,郭某甲被车撞伤,王某甲、刘某甲的车被砸坏。经鉴定,郭某甲之伤属人体轻伤一级。
2.2015年,罗某某(已判决)因其“小弟”周某某、喻某某、迟某某、邹某某想脱离罗某某,跟随“皇家轩尼斯”KTV股东刘某丁(另案处理)而产生不满,遂带领施某某、唐某某、郭某丙(三人已判决)强行将邹某某从家中带至六枝特区南环路加气站旁,殴打威胁邹某某,逼邹某某约刘某丁到此处聚众斗殴。被告人郭某甲受瞿某某(另案处理)邀约,与瞿某某及周某某、喻某某、迟某某(三人已判决)、龙某某、刘某丁(二人另案处理)等人持械到六枝特区南环路加气站旁。周某某等人见到罗某某后心生惧怕,向其示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住院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郭某甲、刘某乙及同案犯罗某某、杨某乙等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郭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纠集他人参与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郭某甲、刘某乙、刘某甲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刘某乙、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四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昕
2020年12月10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郭某甲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路**区,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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