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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钱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家住禄劝****村委会****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日被禄劝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家住禄劝**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日被禄劝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劝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钱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23时许,马某某在禄劝屏山街道六队小区“爵色KTV”对面道路停车位上倒车时,与被告人王某甲、钱某某二人发生纠纷并抓扯,待马某某等人离开后,被告人王某甲、钱某某二人用脚踢马某某所驾驶的号牌为云A1****的白色雪佛兰轿车,被告人王某甲提一凳子砸坏车辆的挡风玻璃,并用脚踢坏车辆尾灯,致使该车车身不同程度受损。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毁坏的车辆进行受损修复价格鉴定,鉴定结论为该车辆受损修复价格为5170元。2020年4月1日,被害人马某某与被告人家属对受损车辆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马某某及车主梅某某对被告人王某甲、钱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马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钱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志文

(院印)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钱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528440****、17269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 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值班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

4.起诉书副本一式十一份,电子光盘二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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