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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阳某某等3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大宝”),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广场**栋**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溆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庄**村**组,住湖南省溆浦县**镇**街。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溆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路**宿舍**室。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溆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阳某某、刘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6月份,被告人王某甲通过玩网络游戏接触到银行卡的买家,刚开始是出售自己和家人的银行卡,后来为了赚钱,分别从阳某某、刘某某两人手中购买120余套银行卡(每套银行卡包括卡主的银行卡、身份证、银行U盾、卡主实名的电话卡),然后以2000元一套银行卡的价格出售给微信号:******(微信昵称:100%健康)、chaguan-8(微信昵称:福建漳州柚子)、qazza770880(微信昵称:UWUSTM)、crg556688(微信昵称:过往云烟)等人,另在其的住处查获银行卡65张、U盾7个、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信息16个。阳某某则从王某乙、黄某某等人手里购买成套银行卡(含电话卡、身份证和U盾)80余套,再以八九百元钱一套银行卡的价格出售给王某甲,非法获利七八千元。刘某某以500元钱一套银行卡的价格从孙某某、丁某某等人手里购买银行卡40余套,再以650元钱一套银行卡的价格出售给王某甲,非法获利六千余元。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阳某某分别在怀化市鹤城区、溆浦县卢峰镇被溆浦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湖南省凤凰县被溆浦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闫某某、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阳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阳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数量巨大,被告人刘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吴厚吉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阳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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