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陈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公诉刑诉〔2019〕51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房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镇**村**组,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栋**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郧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住十堰市张湾区**村**里**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河南省淅川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淅川县**乡**村**组**号,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 月24 日1 时许,在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路宝能达菜市场路口,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曹某某同夏某某、汪某某等人酒后在路口聊天,王某乙酒后上前与汪某某搭话,陈某某、王某甲因对王某乙不满欲对王某乙进行殴打,王某乙被朋友冯某某劝回老班长烧烤店时,陈某某、王某甲追上后对王某乙进行推搡被赵某某、李某某等人拦住,后陈某某、王某甲多次冲进老班长烧烤店欲对王某乙进行殴打均被制止,王某乙和冯某某离开时王某甲冲上去拿起凳子砸王某乙未果,王某甲上前将王某乙摔倒在地并殴打,曹某某、陈某某见状伙同王某甲对王某乙进行殴打,三人采用脚踹、踢打、击打面部的方式将王某乙打倒在地,随后王某甲又冲上去脚踹冯某某,陈某某冲过去脚踢王某乙的面部,致王某乙受伤倒地。

2019 年7 月24 日经十堰市张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夏某某、汪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王某乙法医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视频、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曹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勇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