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陈某某等3人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刑诉〔2020〕Z147号 

被告人秦小锋,曾用名秦不二,绰号不铃,男性,1981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村委会***因犯抢夺罪,20125月10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77月7日2018年6月21日被临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912月20日2018年7月5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5月15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3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不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因吸食毒品,2006年11月8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因吸食毒品,2018年3月29日被临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2年4月1日、2016年4月7日、2018年4月14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30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王某丙,绰号“二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居委会**街**号。因吸食毒品,2008年9月25日被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14年7月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17年8月13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23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小锋、陈某某、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上午,吸毒人员欧某某让被告人王某甲帮忙购买海洛因毒品,王某甲同意后便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毒品,陈某某便打电话联系被告人秦小锋购买毒品,并约定好毒品的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陈某某告诉王某甲毒品的价格为2500元,王某甲便和陈某某商量好只告诉欧某某购买毒品的价格为3000元。2020年6月2日14时许,王某甲和欧某某来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附近的公路边等陈某某,陈某某找到王某甲和欧某某后,欧某某通过扫描微信收款二维码的方式将3300元钱转账给王某甲的微信,王某甲再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账给陈某某人民币3000元。陈某某收到钱后让欧某某留在原地等候,陈某某则骑车带着王某甲来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村头水利渠旁的水泥路边向秦小锋购买了一包海洛因毒品,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秦小锋人民币2000元。交易完成后,陈某某通过微信的方式将250元转账给王某甲。陈某某共获利750元,王某甲获利550元。随后,王某甲和欧某某共同吸食了部分毒品,后欧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欧某某身上扣押到剩余的海洛因毒品共净重0.93克。经鉴定,送检的检材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部手机;

2.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欧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秦小锋、陈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理化检验报告;

6.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小锋、陈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小锋、陈某某、王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秦小锋、陈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小锋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燕        

书记员:王秋燕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秦小锋、陈某某、王某甲现羁押在临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涉案财物:三部手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