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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陈某某等4人诈骗案)_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24281994********,彝族,文化程度初中,住贵州省赫章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9月1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9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贵州省贞丰县**街道**村**,因本案,于2019年9月1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6********,彝族,文化程度初中,住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9月1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贵州省赫章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9月1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陈某某、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0月31、11月1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陈某某、许某某等人均系河北省“水玲珑”组织成员。2018年5月底至2019年8月31日,上述人员在河北省沧州市由组织统一管理,以寝室为单位,实行统一作息时间,利用QQ、微信网络聊天工具,添加陌生男性为好友,假装与对方交友谈恋爱(男性成员冒充女性身份),虚构生病、购买车票等事由,骗取对方财物。

1、被告人王某甲为“水玲珑”组织成员,受“水玲珑”组织安排,在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负责管理所在寝室成员的日常起居、诈骗经验交流、传达上级意图、收取成员诈骗所得。其个人在2018年10月、11月期间,使用微信(微信号wangmei19950524****,昵称是“自作多情”)添加王某乙为好友,假装与对方谈恋爱,虚构生病、买车票、没钱吃饭等事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3210元。期间,该寝室成员杨某甲骗取尹某某人民币11838元,许某某骗取刘某某、雷某某共人民币3365元。 

2、被告人杨某甲为“水玲珑”组织业务员。2019年7月至8月底期间,杨某甲使用微信(微信号yangwenxue131****,昵称“笨笨的青苹果”)添加尹某某为好友,冒充女生假装与对方谈恋爱,虚构生病、买车票、购买充电宝等事由,在2019年8月骗取被害人尹某某人民币11838元。

3、被告人陈某某为“水玲珑”组织业务员。2017年11、12月,陈某某使用微信(微信号CJ241032****,昵称:“你胸小.别说话”),添加唐某某为好友,假装与对方谈恋爱,虚构买车票、生病、赔偿他人手机等事由,在2018年11月期间,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6800元。

4、被告人许某某为“水玲珑”组织业务员。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底期间,许某某使用微信(微信号:wwxj****,微信昵称“只允许你”),添加刘某某、雷某某为好友,假装与对方谈恋爱,虚构支付房费、水电费、购买车票等事由,在2019年7月,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140元,在2019年8月骗取被害人雷某某人民币1225元。

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陈某某、许某某在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市场对面出租房3单元401室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等:

3.证人韦某某、聂某某、吴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乙、尹某某、唐某甲、刘某某、雷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陈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7.电子数据:腾讯财付通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陈某某、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陈某某、许某某系共同犯罪,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素群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许某某现羁押在永康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武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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