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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陈某某等5人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11983********,回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湾**。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排**号。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室。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连杰,男性,1969年05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7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路**号。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8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12年4月20日因强奸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8年11月释放。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湾**室。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李某某、尹连杰、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同年12月2日,2019年11月29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2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2020年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同年2月12日,2020年2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3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同年4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万通尚北新新家园东门门口,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酒后因与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发生冲突,并对其进行殴打,后被告人李某某、尹连杰、赵某某加入,共同对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进行殴打。经鉴定致王某丙轻伤二级,王某乙轻微伤。后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李某某、尹连杰、赵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的陈述;

3、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李某某、尹连杰、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李某某、尹连杰、赵某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连杰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李某某、尹连杰、赵某某均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李某某、尹连杰、赵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五人是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尹连杰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益民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在住所取保候审;尹连杰在住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证据材料1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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