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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陈某甲等寻衅滋事、诈骗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19〕50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河北省人,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85********,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河北省人,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87********,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屋**层**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河北省人,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81********,满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河北省人,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91********,蒙古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河北省人,公民身份号码441624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河北省人,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河北省人,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91********,满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曾用名王某丁,1991年**月**日出生,河北省人,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91********,满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曾用名陈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河北省人,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95********,蒙古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街**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戊,男,1995年**月**日出生,河北省人,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95********,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河北省人,公民身份号码13082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河北省人,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86********,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乡**村**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河北省人,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91********,满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上述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2019年3月15日至4月15日,5月30日至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2019年3月1日至15日,5月16日至5月30日,7月29日至8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史某某、王某乙、沈某某、陈某甲、谭某甲、赵某甲、王某丙、陈某乙、王某戊、冯某甲、刘某甲、白某某等人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霍营一带,长期从事“黑中介”房屋租赁活动,将从房主、正规中介租赁的房屋,打隔断转租牟利。期间,遇隔断拆除、房主收房等情况,采取暴力、言语威胁等方式强拿硬要租户钱财,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租户钱财,形成恶势力,扰乱社会秩序,分别或结伙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等人为纠集者,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2017年7月,被告人史某某与陈某丙签订租赁合同,将**家园**区**号楼**单元**室租给陈某丙。2018年4月,被告人史某某以大房东不再出租为由,强行要求陈某丙搬离。2018年4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冯某甲、刘某甲等人来到租住地,对陈某丙进行言语威胁、殴打,强行扣除2000元钱款,不予退还。

2、2017年11月,被告人沈某某与申某某签订合同,将**苑**区**租给申某某。2018年6月,二房东由被告人沈某某变为被告人王某甲。申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甲重新签订合同。2018年6月末,被告人王某甲带人将房间隔断拆除,强行要求申某某搬离。被告人王某甲、史某某退钱时采取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扣除1130元,不予退还。

3、2018年5月,姜某某、李某甲与被告人史某某签订合同,租住**苑**区**号楼**单元**室一次卧。因被告人史某某未按约定安装空调,姜某某、李某甲要求退租。被告人王某甲、史某某对二人言语威胁、辱骂,拒不退还钱款3600元。

4、2018年7月,谭某乙欲租住**苑**区**号楼**单元**室,看房后交给被告人史某某定金2500元。后因该房间还有其他人租住,谭某乙无法入住,遂要求史某某退定金。被告人史某某、王某甲对谭某乙言语威胁、辱骂,强行扣除2000元定金,拒不退还。

5、2016年5月,毛某某与被告人沈某某签订合同,租住**苑**区**号楼**单元**室次卧。2017年1月15日,因毛某某与其他租户发生矛盾,被告人王某乙、刘某甲等人强行要求毛某某退租,并拒绝退款3000余元,期间,被告人王某乙、刘某甲对毛某某进行殴打。事后经民警工作,被告人王某乙退还租金、押金2000元。

6、2017年11月10日,郗某某与被告人沈某某签订合同,租住**苑**区**号楼**单元**室。11月24日,房屋隔断被拆除,郗某某与被告人沈某某沟通无效后被迫退房。2017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某乙纠集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戊、王某丙、冯某甲前往租住地,拒不退还租金、押金5650元,与郗某某、覃某某等人发生言语冲突,后被告人王某乙持一装水的玻璃杯殴打覃某某,其他被告人对郗某某等人推搡殴打,致使覃某某面部受伤,经鉴定,覃某某本次损伤为轻微伤。2018年1月,被告人王某乙退给郗某某4000元,尚有1650元人民币未退还。

7、2016年7月,被告人王某戊带租户刘某丙看房,后被告人陈某甲受被告人白某某委托,以被告人白某某的名义与刘某丙签订合同,将**园一房屋出租给刘某丙,租金、押金归被告人白某某。2017年退租时,受被告人白某某授意,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戊采取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行扣除押金1550元,拒不退还。

8、2018年3月14日,冯某乙欲租住**苑**区**房间,交付被告人赵某甲、陈某乙定金1200元。因是隔断间,冯某乙感觉二人不可靠,遂不想租住。被告人赵某甲、陈某乙对冯某乙言语威胁、辱骂,强行扣留定金1200元,拒不退还。

9、2018年1月3日,艾某某与王某己签订合同租住**家园**区**次卧。次日,因合租朋友不想租房,艾某某欲退租。被告人陈某乙受王某己委托,前往租住地处理退租事宜。期间,被告人陈某乙对艾某某言语辱骂并殴打,强行扣留租金、押金等共计人民币5320元。

10、2016年6月,被告人王某戊与徐某乙签订合同,将**苑**区**一房间出租给徐某乙。后被告人王某戊以大房东不同意打隔断为由,强行要求徐某乙搬离,并伙同他人以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扣押徐某乙房租、押金等3300元,拒不退还。

11、2015年12月,被告人谭某甲与刘某丁签订合同,将**苑**区**号楼**单元**室一房间出租给刘某丁,因被告人谭某甲在房间打了隔断,引起刘某丁不满。后被告人谭某甲前往租住地,以不按时交纳房租等理由要求刘某丁搬离,以言语辱骂等方式强行扣除租金、押金等共计约3800元。

(二)诈骗罪

1、2017年8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谭某甲以陈某甲的名义与赵某乙签订合同,将**园**区**号楼**单元**室大次卧出租给赵某乙,后因陈某甲拖欠大房东房租,大房东要求赵某乙搬离。被告人陈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诿,骗取赵某乙租金3100元。

2、2017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谭某甲以陈某甲的名义与候某某签订合同,将**园**区**租给候某某,2018年2月,因被告人陈某甲违约未向大房东缴纳租金,大房东要求侯某某搬离。被告人陈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诿,骗取候某某租金、押金等2700元。

3、2016年7月21日,陈某丁欲自被告人陈某甲处租住**园**期**号楼的一套房子的主卧,交付定金1700元。后被告人陈某甲以与大房东协议到期,无法再租为由,安排陈某丁去看其他房子,陈某丁不同意,被告人陈某甲遂与陈某丁约定继续租先前定好的**房子。后被告人陈某甲、谭某甲以对方违约等理由,骗取定金1700元。

4、2018年5月末,被告人陈某甲与杨某乙签订合同,将**苑**区**一房间出租给杨某乙。2018年6月30日,大房东称与被告人陈某甲合同到期要收房。被告人陈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诿,骗取杨某乙1700余元。

5、2016年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曹某某、吕某某、张某甲、肖某某、贾某乙、郑某某、张某乙、金某某、李某丙、温某某、祝某某、栾某某等人签订合同,将其从大房东处租来的**、**、**等房屋打隔断后予以出租。后因被告人赵某甲违约、大房东收房等,被害人联系被告人赵某甲退租。被告人赵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诿,骗取上述被害人共计 56920元。

6、2015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某丙与卫某某签订合同,将**园**号楼**单元**室租住给卫某某。2016年7月,被告人王某丙要求涨房租,卫某某准备退租。被告人王某丙找各种理由推诿,骗取卫某某1500元。

7、2017年左右,被告人王某丙与李某丙签订合同,将**园**区一房屋租给李某丙,后以大房东卖房为由,要求李某丙搬离,找各种理由推诿,骗取租金、押金约4800元。

8、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王某丙与文某某签订合同,将**园**区**暗隔间租住给文某某,期间,因隔断拆除,王某丙又安排文某某住在**苑**区**。2018年11月大房东收房,文某某无法租住。被告人王某丙以不接租户电话、不联系租户等方式,骗取文某某押金95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史某某各参与4起寻衅滋事行为,被告人王某戊、刘某甲各参与3次寻衅滋事行为,被告人王某乙、沈某某、陈某乙、冯某甲各参与2起寻衅滋事行为,被告人陈某甲、赵某甲、王某丙、白某某、谭某甲各参与1起寻衅滋事行为;被告人陈某甲、谭某甲参与3起诈骗行为,被告人赵某甲参与12起诈骗行为,被告人王某丙参与3起诈骗行为。另外,上述被告人还有多次违法行为。

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2018年11月1日至2日,其余12名被告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租房合同、转账记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覃某某、包某某、贾某甲、徐某甲、高某某、李某甲、于某某、李某乙、薛某某、杨某甲、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郗某某、陈某丙、姜某某、申某某、谭某乙、刘某乙、刘某丙、赵某乙、侯某某、陈某丁、杨某乙、刘某丁、冯某乙、曹某某、吕某某、张某甲、肖某某、贾某乙、郑某某、张某乙、金某某、李某丙、温某某、祝某某、栾某某、卫某某、文某某、艾某某、徐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史某某、王某乙、沈某某、陈某甲、谭某甲、赵某甲、王某丙、陈某乙、王某戊、冯某甲、刘某甲、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捕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史某某、王某乙、沈某某、陈某甲、赵某甲、王某丙、陈某乙、王某戊、冯某甲、刘某甲、谭某甲、白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谭某甲、赵某甲、王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吉鹏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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