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珍珠阁**,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8年8月26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珍珠阁**,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8年8月25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珍珠阁**,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25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丁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和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6日14时至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以及其他员工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镇**路**号的**珍珠阁,由王某甲扮演珍珠阁少东家,以请少东家吃饭的方式,通过言语威胁,强迫被害人孙某某刷信用卡消费人民币3333元购买两个龙凤配玉器、一个玉髓挂件、一个金镶玉貔貅;强迫被害人李某某微信支付消费人民币4000元购买两个金镶玉龙凤配玉器;强迫被害人张某某刷银行卡和信用卡消费人民币9999元购买三件全家福玉器、一件传家之宝玉器。
2018年7月27日15时至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以及其他员工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镇**路**号的**珍珠阁,由王某甲扮演珍珠阁少总,以请少总吃饭的方式,通过言语威胁,强迫被害人曾某某现金消费人民币2000元购买一个玉佛吊坠;强迫被害人魏某某微信支付消费人民币3500元购买两件金镶玉龙凤吊坠;强迫被害人周某某支付宝扫码消费人民币19998元购买一件墨绿色手镯、两件金镶玉龙凤吊坠、一件大玉吊坠。
2018年7月27日15时至17时46分许,被告人陈某甲、丁某某以及其他员工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镇**路**号的**珍珠阁,由陈某甲扮演珍珠阁少总,以请少总吃饭的方式,通过言语威胁,强迫被害人刘某某刷卡消费人民币9999元购买一件翡翠高档挂件、一件玉髓挂件;强迫被害人肖某某微信支付消费人民币10664元购买一件龙凤玉佩、一个玉镯、一个古董玉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资料、扣押笔录、收据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戴某某、宋某某、陈某乙、王某丁、王某戊、谭某某、赵某某、唐某甲、唐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曾某某、魏某某、周某某、刘某某、肖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言语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中王某甲强迫6人交易人民币42830元;陈某甲、丁某某强迫2人交易人民币20663元。上述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健强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王某甲现住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61316****;陈某甲现住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93210****;丁某某现住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17229****。
2.量刑建议书五份、案卷二十二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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