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陈某甲等非法采矿案)_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挖掘机驾驶员,住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82********,汉族,初中文化,挖掘机驾驶员,住南京市六合区**街道商业广场**栋**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栖霞区**村**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盛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住南京市六合区**街道**中心社区**庄**号。被告人盛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住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号。被告人石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住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住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66********,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住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洼**号(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路**号)。被告人王某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盛某某、石某某、徐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盛某某、石某某、徐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盛某某、石某某、徐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间,同案人周某甲(另案处理)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仪征市**湾**村**组境内非法开采砂矿资源,同案人周某甲雇佣同案人徐某乙、杜某某(均另案处理)的挖掘机,由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和同案人杜某某等人开挖掘机挖砂,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盛某某、石某某、徐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作为个体业主,负责用货车将砂从砂矿塘口 “内倒”至货场,同案人周某甲将开采的毛砂销售给周某乙、陈某乙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836831元。

其中,被告人王某甲挖出毛砂销售金额人民币1800000元,赚取加班费用人民币18200元;被告人陈某甲挖出毛砂销售金额人民币900000元,赚取加班费用人民币11800元;被告人盛某某“内倒”毛砂销售金额人民币1140500元,赚取运费人民币73960元;被告人石某某“内倒”毛砂销售金额人民币993500元,赚取运费人民币63600元;被告人徐某甲“内倒”毛砂销售金额人民币674500元,赚取运费人民币43660元;被告人王某乙“内倒”毛砂销售金额人民币637500元,赚取运费人民币41400元;被告人王某丙“内倒”毛砂销售金额人民币678000元,赚取运费人民币439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盛某某、石某某、徐某甲、王某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盛某某、石某某、徐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各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99万元、1.34万元、4.5万元、4.5万元、4.5万元、4.5万元、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陈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盛某某、石某某、徐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和同案人周某甲等人供述和辩解;

4.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盛某某、石某某、徐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盛某某、石某某、徐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参与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盛某某、石某某、徐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盛某某、石某某、徐某甲、王某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盛某某、石某某、徐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爱娣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号候审;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南京市六合区**街道商业广场**栋**室候审;被告人盛某某现在南京市六合区**街道**中心社区**庄**号候审;被告人石某某现在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号候审;被告人徐某甲现在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号候审;被告人王某乙现在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路**号候审;被告人王某丙现在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洼**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