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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陈某甲赌博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1037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11年4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9年7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怀孕拘留未执行)。因本案,于2019年8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滨江区**街道**社区**号。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88年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2002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05年6月6日、2006年10月12日、2012年4月24日分别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罚款200元、罚款200元、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补充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3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组织吴某甲、戴某甲等人,以骰子比大小的方式,分别在其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镇**市场**家装店二楼房间内聚众赌博5场、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王某乙家中聚众赌博3场、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顾某某的**农庄内聚众赌博3场、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周某某家中聚众赌博2场,抽头非法获利共计26000余元。

2、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结伙陈某甲,以骰子比大小的方式,分别在其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镇**市场**家装店二楼房间内聚众赌博2场、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2号农民房内聚众赌博1场,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农庄内聚众赌博1场,抽头获利共计12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历本、超声波复印件,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裁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虞某某、吴某乙、李某某、韩某甲、韩某乙、吴某丙、戴某乙、王某乙、顾某某、周某某、吴某甲、戴某甲、陈某乙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甲、证人李某某、韩某甲、顾某某、周某某、吴某甲、戴某甲、陈某乙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单独或者合伙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  明

代理检察员:王 飞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5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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