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刑诉〔2020〕Z12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被屯昌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委会**村**号。因贩卖私彩,于2019年9月3日被屯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被屯昌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向陈某乙索要贩卖私彩的网址、账号及密码后,便开始在屯昌及海口两地,通过手机贩卖私彩。2018 年11 月,被告人王某甲得知王某乙(另案处理)贩卖私彩后,发现王某乙贩卖私彩的提成相对更高,于是便向王某乙要来贩卖私彩的网站和账号、密码,之后陈某甲便不再使用陈某乙提供的网址贩卖私彩,转而和王某甲一同用王某乙提供的网址、账号和密码来贩卖私彩。每隔一段时间,王某乙便让被告人王某甲将这段时间卖出私彩的奖钱扣除奖民中奖的奖钱及提成后,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给自己,以此来结算私彩钱。
从2018 年9 月至2019 年8 月,被告人陈某甲共贩卖私彩约人民币57.89万元,违法所得约人民币2.32万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和王某甲共同贩卖私彩约人民币54万元,王某甲违法所得约人民币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银行卡1张;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 、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
3.证人陈某丙、陈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王某乙(另案处理)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被告人陈某甲手机微信账单(电子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其中王某甲贩卖私彩约人民币54万元,陈某甲贩卖私彩约人民币57.89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到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秋霞
检察官助理:方 佳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王某甲手机:1528976****,陈某甲手机:18889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财物见《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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